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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長青服務中心收費停車場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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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長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地下室
    停車場之管理、利用及維護,便利本中心學員暨利用本中心設施設備
    之長者停車、維護本中心四周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對象為持有本中心當期學員證學員。
三、開放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其餘時間及本中心休館
    日不開放使用。
四、收費標準: 
    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清潔及維護停車場設備特依本府所定「臺中市公有
    停車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酌收清潔設備維護費,並依規繳入市庫。 
    停車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小時以內十元 
(二)超過一小時,二小時以內二十元。 
(三)超過二小時,三小時以內三十元。 
(四)超過三小時、四小時以內四十元。 
(五)超過四小時,五小時以內五十元(以下每超過一小時內加收十元累
      進收費)。 
(六)惟車輛進入停車場五分鐘內離場者免費、繳費後十五分鐘內須離場
      ,另不依本要點標準繳費者,依法處理。 
    至本中心洽公之下列人員免收停車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於本中心舉辦之會議,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社會處指派之公務車輛。 
(三)設籍本市持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
      車牌者。 
(四)其他經市政府核准之人員。
五、本中心停車設備對停放之車輛僅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之
    財物,車輛使用人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負賠償責任。如遇
    有事故時,應報請市警局依法處理。
六、車輛使用人停車及進出時,應依照停車設備、方式及管理員之指引停
    放整齊及進出。停車時如有損毀停車設備或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中心收費停車場印製入場收費票券,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
    時憑單出場,保管單遺遺失而為他人持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
    行負責。
八、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在內),經查覺時,除
    應繳交停車標準費用外,即令駛離現場。
九、危險及易燃物品,請勿攜帶進入本停車場內。
十、使用本停車場設施之車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本中心之
    意外事故,所蒙受之損失,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一、停車使用人停車如逾管制時間,該車應俟開放時間辦理繳費事宜及
      駛離。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