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藝文推廣、圖書資訊、文化 資產及表演藝術等事項。
|
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掌理藝文展覽、研習、講座、本市公共藝術審查、文化 義工(種子)之培訓管理等藝文推廣與輔導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之技術服務、讀者服務、圖書館利用教育 、推廣文學、閱讀計畫、圖書資訊規劃及系統建置、讀書會設立及輔 導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文獻及社區文化資源等事項。 四、表演藝術科:掌理各項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民俗藝術等表演活動 之策劃與執行;演藝團體立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表演節目准 演及所屬演藝設施之管理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及檔案管理等事 項。
|
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
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
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
第 12 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四、涉及各科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
第 13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第 14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