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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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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建立土地
    儲備制度,並加強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區
    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五)關於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三人,由市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市長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長。
(三)建設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長。
(五)民政處長。
(六)經濟處長。
(七)地政處長。
(八)計畫處長。
(九)主計處長。
(十)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會下設五組,依本會決議執行下列有關事宜。
(一)都市計畫組:辦理都市計畫有關事宜。
(二)工務組: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工程設計及施工事宜。
(三)土地組:辦理土地行政及一切區段徵收有關事宜。
(四)財務組:辦理經費籌措、財務結算等事宜。
(五)會計組:負責預算編列執行、經費核銷及決算等事宜。
六、本會各組組長一人,組員一至三人,均由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七、本會必要時得集中辦公,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人員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酌支研究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區段徵收業務完成後撤銷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