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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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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應以其所屬
    團體或研究機關學校名義接受各機關委託。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研究成果作為政府機
      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四、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範圍如下:
(一)屬於重大政策、重要專案、重要工程之研究事項。
(二)施政管理或業務革新之發展事項。
(三)有關需與學術機構相結合之科技實驗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五、本府計畫處為委託研究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彙報、進度管理、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
    等相關事項。
六、作業程序:
(一)委託研究項目之決定:
      1.各機關應確實依據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選定研究主題,會
        計畫處後,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但研究計畫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業
        務者,應先協調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2.擬定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並瞭解各機關最近四年內是否曾辦理相同或類似之研究。
      3.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於選定並
        簽奉核可後,應於一星期內刊登於本府網頁。
(二)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由本府各業務需求單
      位協助行政處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委託對象及研究
      人員之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資料。
      2.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對研究專題具有專門知識
        與經驗者或有相關著作者。
      3.各機關於洽計畫主持人時,應確認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不得接
        受政府兩項之委託研究計畫,以確保研究品質。
        (前項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
(三)期初座談:各機關應於訂約前邀請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計畫處
      等有關機關舉行座談會交換意見,商討研究重點方向、問題癥結、
      研究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各機關應協助事項,並明訂於委託研
      究計畫或契約。
(四)簽約:
      1.經各機關審查通過,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如附件二)
        。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三日內自行上網,或由受委託
        單位上網登錄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網址為:http://www. gr
        b.gov.tw。如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
        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2.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
        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併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
        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各機關存檔備查。
(五)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各機關事先同
      意者不得變更。
(六)各機關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應填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
      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三)送本府計畫處轉請行政院國科會備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未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
      書,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
      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各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
      工作。
(八)期中報告:受委託單位應依專案研究時程,提出期中報告(以一萬
      字為原則)。並由各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計畫處等
      單位及相關人員舉行期中簡報及審查。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
      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九)期末報告初稿: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由各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計畫處等有關單位人員
      舉行期末簡報及審查,並參考審查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十)研究報告印送:
      1.受委託單位應依座談會會議紀錄審議意見,修正原報告(附具修
        正說明),於座談會審議意見送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
        正本一份,俟各機關審查無誤後,再提送修正本及印製底稿,並
        將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一併送交各機關。
      2.封面印製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臺中市政府委託研
        究」(初稿)或「臺中市政府編印」(修正本)、「印製年月」
        等文字,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書「研究人員」;報告
        初稿並請於「研究主題」下方註明「初稿」字樣。書脊應書明「
        編碼」、「研究主題」及「臺中市政府」等字樣(如附件九)。
      3.將研究報告付印,並附摘要表(格式如附件五)提出所需份數之
        完整研究報告送交各機關。
(十一)各機關得隨時洽請計畫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
        或工作報告。
(十二)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各機關應召集有關人員開會交換意見,並
        得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對可行性建議應交付有關單位規劃採
        行。
(十三)各機關對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意見經採納後之執行情形須加以追蹤
        管制,以期恢宏研究成效,並於研究完成後六個月內將研究報告
        一冊及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報本府計畫處備查(格式如附件六)
        。
七、研究進度控管:
(一)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除定期由計畫主持人提報
      研究進度與績效外,各機關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瞭解研
      究進度狀況,並協助解決研究進行時發生之困難。
(二)各機關應於每季終了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格式
      如附件七),送本府計畫處。
(三)研究計畫報經列管因故未能進行研究,以及新增或修正研究計畫,
      亦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因故延長研究期間,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定
      辦理展期,以落實委託研究計畫進度之掌控。
八、研究經費支列基準:
(一)研究人員補助費補助基準及材料費、問卷調查整理費、調查訪問差
      旅費、報告印刷費及其他費用參照專案委託研究各項作業費用編列
      科目額度標準(如附件八)編列。
(二)受委託機關必要之行政管理費以不超過研究總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
(三)委託研究經費不得移作與研究主題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九、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五)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詳如附件八)。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
      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需本府行政支援項目。
(九)研究內容大綱。
(十)相關參考資料。
(十一)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表)(如附件三)。
十、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初步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
十一、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包括基本理論與假設、運用資料之範圍與種類
        、資料搜集之程序與方法。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五)研究發現與結論。
  (六)改進建議:針對發現與結論加以評估,檢討研究得知提出具體可
        行之改進方案,並就建議事項分為近程(立即可行建議)、中長
        程(須修改法令配合或須繼續規劃研究)加以整理。各項建議意
        見應以表格或條列方式分項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但亦得
        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並應明列主辦、協辦機關。
  (七)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字體應較本文
        內容小)。
  (八)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會議審議意見及計畫主持人之修正說
        明、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
        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附錄與參考文獻目錄: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
        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研究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連同所需份數
        一併送交各機關。報告內容未經各機關核定及同意前,不得對外
        發布。
十二、受委託單位所提研究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
      究契約中明定悉歸各機關所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約定之(如附件
      十)。
十三、委託研究成果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機關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
      會,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四、各機關應將研究報告摘要電子檔送交本府計畫處,登錄於本府網頁
      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五、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
      託研究報告,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寄存作業
      規定」,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
      另送本府計畫處一份及本市文化局二份。
      前項報告書應備研究報告電子檔案,其檔案格式應為.doc.pdf  或
      .tiff 等通用或標準格式之一,並應同時函送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
      術資料中心及本府計畫處。
十六、其他事項:
  (一)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人員補助費應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支領;
        接受中央部會經費補助辦理之委託研究者,該中央補助機關如有
        特別規定,適用中央規定標準。
  (二)委託研究經費之核撥方式應明訂於委託契約內,並依契約規定研
        究進度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計畫基本資
        料、報告摘要後分期核撥;研究人員所得稅扣繳方式,各機關與
        受託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載明。
  (三)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應事先書面徵得各機關同意
        。
  (四)研究計畫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契約規
        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契約期滿前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文件,
        函徵各機關書面同意。各機關提出解約者,應追回所有已撥付之
        研究經費。對無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者,應於
        契約中訂定罰則,並嚴格執行。
  (五)因研究需要在研究經費內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等產權歸屬各機關,
        由受委託單位備據借用,研究完成後應即歸還。但情形特殊經訂
        入委託研究契約書者,依契約辦理。
  (六)研究期間經由各機關取得之機密文件,不得複印,並應於研究完
        畢時歸還原單位,參與人員對各項機密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七)研究期間非經各機關同意,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八)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除案件性質重大複雜無法在年度內完成者
        外,應於年度內完成報告,以避免保留研究經費,發生跨年度研
        究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