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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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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人應設籍本市,並領有政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居住於本市 六個月以上,其依本要點所申請之補助,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 項補助總額,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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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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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 單身:按月每坪補助一百五十元,最高補助六坪,並以租金總額百 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 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一百五十元,最高補助十二坪,並以租金 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 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一百五十元,最高補助十八坪,並以 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 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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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每年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三)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正本一份。 (五)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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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房屋租金補助審查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 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應彙整名冊逕送稅捐等相關單位確認,並 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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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房屋租金之申請補助案件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 自當月份起核給;當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自次月起 核給,並按季撥入身心障礙者於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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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 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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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陳報 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 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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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具且有房屋租金補助資格者,僅得由其 中一人提出申請,其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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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經查明內容 與事實不符者,除追回已領取之全部補助外,並自查出事實當月起 六個月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已申請獲准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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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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