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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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臺中市立某某高級 中學」,置校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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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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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工作委員會;處、會得依下 列規定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註冊、特教、資訊教育組; 三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特教、資訊教育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運動、衛生 保健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生活教育、社團活動、體育運動 、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得設事務、出納、文書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設輔導、資料組。 高級中學得依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及高級中學 附設高級進修學校有關規定附設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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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高級中學各處、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 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 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全校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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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 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另置組員若干人,掌理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 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等事項。三十班以上者,得設技術及資訊、 讀者服務組,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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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佐理員 、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其員額編制依臺中市立高級中學員額設 置基準規定辦理。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 高級中學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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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高級中學設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及遷調, 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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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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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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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 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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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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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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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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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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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準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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