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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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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三項」暨法務部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成立
    「臺中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由市長任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各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為
    委員組成之,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政風處處長為執行秘書,負
    責協調貫徹執行本小組任務。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臺灣省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
      擬議。
(五)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本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本機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審議本機關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
    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中
    部辦公室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