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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合理化及制度化,以維護市民權益,並 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要點,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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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收取,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 辦法」第四條規定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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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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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申請者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本市合法民營清除公司 清運。 (二) 申請者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本市垃圾處理場 、焚化廠,或其他合法民營垃圾處理機構,並有收取代處理費用之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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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符合前點規定要件之一者,可檢據左 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須備齊 1 申請書。 2 自來水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並註明與正本無誤) 。 3 與民營清除公司所訂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如由民營清除公司代申 請者可免) 。 (二) 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規定者:須備齊 1 申請書。 2 本市垃圾場或焚化廠代處理費用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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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其停徵期間為: (一) 依第四點第一款情形申請者其停徵期間以所訂立合約書之期間為原 則,但未於合約書所訂開始清運之期日前申請核准停徵者,以所申 請經本府依行政程序審核,核准之期日為停徵期間。 (二) 依第四點第二款情形申請者其停徵期間自提申請核准月之次月 (期 ) 起一年,為停徵期間,期滿前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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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須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為有效,自來水 公司亦應依據本府核准公文辦理停徵及恢復徵收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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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本府核准同意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後,得附左列文件,可 申請退還該項溢繳費用: (一) 申請書。 (二) 本府核准同意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之公文。 (三) 自來水費收據正本或影本 (並註明與正本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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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市各民營廢棄物清除公司與客戶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時,應函 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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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契約書期滿續訂至提出申請核准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期間 恢復徵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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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本市非指定清除區域內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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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本要點自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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