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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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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特訂定
    本要點。
二  各校 (園) 處理校 (園) 內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依一般學生申
    訴之規定處理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提供申訴服務。
三  各校 (園)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學者
    專家到場提供諮詢或各項處理意見。
四  各校 (園) 處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經通知該申訴學
    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席說明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
    相關支持服務。
五  各校 (園) 應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完成評議後,將評議決定書送達
    申訴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函知本府備查。
六  本府收受前點評議決定書後,除已依法提起訴者外,認有疑義或經申
    訴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陳情者,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依特殊教柮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聘請之諮詢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對該申
    訴案之處理進行瞭解,必要時,並得通知該學校、申訴學生或其法定
    代理人及關係人出席說明。
七  本府依前點規定辦理後,對於學校原措施,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提
    出具體理由,請該學校儘速為妥適之處理。
八  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安置,辦理學生調整安置申訴應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認安置方式非屬最適性,得隨時向學校提出申
      請。
 (二)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一星期內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將
      敘套具體決議之會議記錄 (含簽而簿) 函送本府核辦。
 (三) 本府函知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議決議,學校
      應轉知學生或質定代理人並儘速執行。
九  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