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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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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特設臺中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事項之主管單位(機關)及任務劃分依
    臺中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分工表(以下簡稱本分工表)辦
    理。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分工表之審議事項。
(二)本分工表所定具體措施執行之策劃。
(三)本分工表執行績效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其他有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
    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四)本府勞工處副處長。
(五)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六)本市警察局副局長。
(七)本市衛生局副局長。
(八)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九)台中市榮民服務處主管一名。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本府相關單位及有關機關派員列
    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本小組行政工作由本府民政處負責辦理。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