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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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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 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 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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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縣長遴聘學者、專家或指派本府高級 職員兼任之,並以縣長指定之副縣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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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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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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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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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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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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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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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由本府聘僱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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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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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府附屬機關、學校有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設置得比照本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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