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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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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
    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府為辦理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
    ,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副局
    長為召集人,並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環保局技正及綜合計劃科科長。
(五)專家學者三人。
三、評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為大專院校
    助理教授以上或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者,優先考量。
四、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
    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
    術研究機構等之推薦,其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得不受理。
六、選委員會應就前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十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後即解散。
九、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
    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但如辭職或出缺僅一人時,其人選
    由本縣環保局簽報縣長逕為指定候補人選並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