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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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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 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 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中應適時與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 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 1.各國中應依國小繕造之名冊,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通知國中學生 入學,其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2.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 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3.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4.逾學齡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 中附設補習學校。 5.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 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開學一個月內,報送臺中縣政府 (以 下簡稱本府) 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6.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 號,應永久保存。 7.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 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核准後,畢業證書即予 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8.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 9.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外籍學生 (非僑生) 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學號: 1.編列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 例如:某國中於八十九學年度入學新生五五五名,其學號應自「 九○○○一」號起編至「九○五五五」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學 號編列如下參考表,十年週而復始使用。 ┌───┬───┐ │學年度│學 號│ ├───┼───┤ │89 │90001 │ ├───┼───┤ │90 │0001 │ ├───┼───┤ │91 │10001 │ ├───┼───┤ │92 │20001 │ ├───┼───┤ │93 │30001 │ ├───┼───┤ │94 │40001 │ ├───┼───┤ │95 │50001 │ ├───┼───┤ │96 │60001 │ ├───┼───┤ │97 │70001 │ ├───┼───┤ │98 │80001 │ └───┴───┘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 ,不得變更。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惟學校填報有關表 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 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至他 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三) 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 導辦法規定通報。 2.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致其學齡一年級逾十五歲者,二 年級逾十六歲者,三年級逾十七歲者,得依學生意願輔導其就讀 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3.學生異動名冊應繕造二份,一份存校,另一份於各學期開學後一 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 (四) 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十五歲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 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准在國中就讀或輔導就讀國中 附設補習學校。 (五) 轉學: 1.各國中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 績紀錄表和資料轉移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 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轉寄回轉出學校。 2.轉出學校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另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 錄表影印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 3.轉出學校如在五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並 依有關規定處理。 4.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無效,並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相關規定處理有紀錄可查,且轉出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給予辦 理轉學者,得免辦戶籍遷移。 5.因受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 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 成績: 1.各國中學生成績考查,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者,學生成績考查依 臺中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未實施者,應依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之。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自當學年度結束後至少應保存 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 (即學生學籍紀錄表) ,各校應永久 妥為保存。 3.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 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4.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考核資料外,不另出具 成績證明書。 5.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6.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1) 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2) 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 限制。 7.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其成績依前款第 (1) 目規定處理。 (七) 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 表現等三項成績,均得以百分數發給。 3.除學生家長移民或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 應嚴予拒絕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4.本府對於各國中函報之各項學籍資料,按權責依規定審核無誤後 予以核復。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 出具肄業證明書。 6.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7.各國中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隨時加以檢查,發現有用 簡體字或無依據之文字書寫者,應予更正。如查明係由戶籍資料 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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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生名冊、套印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其式樣與核發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畢業生名冊: 1.畢業或修業之學生,依學號編列名冊。各國中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造列名冊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核辦,並永久保 存。 2.各國中畢業生名冊,送經本府審查無誤,經核復備查之年、月、 日文號,即為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 核准文號。 3.應屆畢 (結) 業學生,依內政部「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辦理 教育程度註記作業,資料檔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府轉陳 內政部。 (二) 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 (套) 印 ,免送本府驗印。 2.各國中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式樣,依教育部頒之學校畢業證書 發給辦法繕造。 3.套印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數量,以各國中畢業學生總數加百 分之十計算。 4.各國中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函報該年度套印畢業證書張數,發 出張數,剩餘空白張數,及寫錯作廢張數。剩餘空白及寫錯作廢 之證書,由各國中承辦人員會同各處室主任予以燒毀,並於七月 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府備查,予以永久歸檔。但學生於畢業典禮前 ,因故不得畢業,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 ,並用紅字在備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三) 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式樣: 1.國中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 書、修業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 理」二字。 2.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如有任何一字錯誤,或蓋印模糊不 清時,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 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或以電腦的雷射印表機套印 方式代替。 (四) 核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國中應屆畢業生經考試或保送三軍士校就讀 (含因故被三軍士校 退學或開除) 持有證明者,一律發給畢業證書。但不適應軍中生 活中途離校,仍為國中適學齡者,應准予繼續返原校就讀,學校 不得拒絕。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3.因升學報名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業證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 關防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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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1.國中 (含前身初中、初職) 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 規定自行驗印發給,並於每學期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府備查。 2.國中前身之初中、初職畢業生,畢業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證明書, 由學校填寫補發畢業證明書,並於學期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府備 查。 3.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本人 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三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以辦 理。 4.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或以電腦雷射印表機套印方式代替。 5.補發五十九年 (含五十九年畢業) 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畢業學 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縣 (縣) 立○○初級中學」或 「本校前身○○縣 (縣) 立○○中學初 (高) 中部」,其畢業時 間如為六十年 (含) 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6.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學 校全銜。「臺中縣立○○國民中學」其字體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 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位置。 7.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火災外,破爛或污損不 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二) 國中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國中 (含前身之高初中、高初職部) 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 學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 內報府備查。 2.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影印本一份,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 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 、日文號。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右上角上,蓋更 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4.更正學籍記載橡皮戳記,應依左列格式辦理: ┌──────────────────┐ │ 茲核定本證明書 │ │更正為 │ │ 台中縣立○○國民中學 │ │中華民國○○年○○月○○日字第○○號│ └──────────────────┘ 5.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一份, 學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當月底彙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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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 (一) 各國中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 (儘量設在二樓) ,由專人妥善保管 並依照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排 列之。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以一百五十磅模造紙裁成與學籍 紀錄表件同樣大小,裝訂成冊後,並詳細書明年屆、學年度、學 號、名稱等,如左附圖: ┌────────────────────────────┐ │第一屆 (○○學年度) ○○○○一號~○○一○○號 (第一冊) │ └────────────────────────────┘ ┌────────────────────────────┐ │第二屆 (○○學年度) ○○一○一號~○○二○○號 (第二冊) │ └────────────────────────────┘ 3.各國中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 (入學、畢業) 應予永久保 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中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組長、教務主任、校 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 ,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 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5.各國中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6.本府對各國中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永 久存查。 7.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函報,由本府予以 協助重建。 (二)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本縣國中學 籍管理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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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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