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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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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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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 因重大疾病長期缺課超過半年以上者。 (二) 因身心發展、學習需要、生理、家庭及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合升讀 下一教育階段者。 (三) 延長修業年限對適應或轉銜下一階段教育有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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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配合本縣國民小學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升讀國民中學轉銜工 作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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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流程: (一) 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教師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 各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LEP) 影本。 2 前一學年度學習輔導紀錄。 3 相關評估資料。 4 申請表 (附件一) 。 5 學習輔導計畫 (附件二) 。 (二) 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初審後,再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複審。 (三) 複審時由本府遴派專業團隊人員前往訪視,經本縣鑑輔會審查決議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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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原則: (一) 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習確有助益者。 (二)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及影響其他學生權益者。 (三) 學校不因此而增班 (含特殊班及普通班) 者。 (四) 國民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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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蹤輔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學生安置後二個月及學期末 ,提出個案適應情形報告;如個案有適應不良情形,需另提檢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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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 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學校應依輔導計畫進行輔導工作。 (二) 學生如有相關問題,應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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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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