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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產職業工會會務評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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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功能,以保
    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
    本縣各產、職業工會。
三、評鑑小組:
    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四名及本縣總工會、職業總工會派員組成。
四、評鑑時間與方式:
 (一) 評鑑小組於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日擇定評鑑對象實地評鑑之
      。
 (二) 評鑑小組應事先排定評鑑日程通知各受評單位,並依產業工會與職
      業工會之性質隔年分別評鑑其會務。九十四年起評鑑職業工會會務
      ,次年評鑑產業工會會務,依序輪替評鑑。
五、評鑑結果:
 (一) 依評鑑成績高低評定其等第如下:
      1.優等: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評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評鑑成績未滿八十分者,不予評列等第。
 (二) 經評鑑等第列為優等及甲等者給予下列獎勵:
      1.由本府發給獎牌乙面並酌發獎金。
      2.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3.本府函各受評工會理事會決議對有功會務工作人員予以獎勵。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 經評鑑結果不列等者由本府通知改善,並追蹤輔導或調訓該工會幹
      部及會務工作人員,並辦理有關會務改進座談會,以資輔導。
 (二) 辦理工會評鑑績優人員由本府視狀況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