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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功能,以保 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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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對象: 本縣各產、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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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小組: 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四名及本縣總工會、職業總工會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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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時間與方式: (一) 評鑑小組於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日擇定評鑑對象實地評鑑之 。 (二) 評鑑小組應事先排定評鑑日程通知各受評單位,並依產業工會與職 業工會之性質隔年分別評鑑其會務。九十四年起評鑑職業工會會務 ,次年評鑑產業工會會務,依序輪替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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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結果: (一) 依評鑑成績高低評定其等第如下: 1.優等: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評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評鑑成績未滿八十分者,不予評列等第。 (二) 經評鑑等第列為優等及甲等者給予下列獎勵: 1.由本府發給獎牌乙面並酌發獎金。 2.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3.本府函各受評工會理事會決議對有功會務工作人員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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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 經評鑑結果不列等者由本府通知改善,並追蹤輔導或調訓該工會幹 部及會務工作人員,並辦理有關會務改進座談會,以資輔導。 (二) 辦理工會評鑑績優人員由本府視狀況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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