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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縣非學校型態之國民教育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及臺中縣九十二 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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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小組 (以下 簡稱審查小組) ,其職掌如下: (一) 審核實驗教育案件。 (二) 受理實驗教育申訴案件。 (三) 辦理實驗教育定期輔導及評鑑事宜。 (四) 對於實驗教育有關事項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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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及本府教育局長為當然 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教育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專家、學者三人。 (二) 校長二人。 (三) 教育行政代表一人。 (四) 教師二人。 (五) 教育團體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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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委員因故出缺時,補聘 (派) 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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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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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回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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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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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或家長,對於實驗教育內容不服者,得向審查小 組提出申訴,審查小組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附款或終止其教育實驗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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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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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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