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四、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
|
貳、目標: 一、整合區域性特殊教育學生服務需求,充分運用特殊教育教學資源,透 過巡迴輔導運作方式,建立跨校特殊教育服務機制。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的個別化補救教學與輔導措施,使其在主流教 育型態下,亦能享有特殊教育服務,充分發揮潛能,獲致最大教育成 效,培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 三、透過個別化教育計劃,提供有效的學習策略,激發學習意願,突破學 習困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養成獨立學習的能力與良好習性。
|
|
參、實施對象: 一、就讀於普通班,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 稱鑑輔會) 鑑 (認) 定、安置,且經家長同意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在巡迴輔導資源班部分時間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下,可逐步適應普通班 學習型態的特殊教育學生為對象。
|
|
肆、實施方式: 一、巡迴輔導資源班轉介、鑑定、安置與輔導流程: ┌──────────────────┐ │ ↑ ↓ │┌┴───┐ ┌───────────┐ ││成效評鑑├─┐ ↓ ↓ │└───┬┘ │┌───────┐ ┌───────┐ │ ↑ │ ││校內、外特殊班│ │校內、外普通班│ │┌┴──┴┐ │└─┬─────┘ └───┬───┘ ││實施教學│ │ │ │ ││與輔導 │ │ └───────┬─────┘ │└───┬┘ │ ↓ │ ↑ │ │ ┌───────┬────────┐ │┌┴──┴┐ │ │ │ │ ││設計個案│←┤ │ │ │ ││IEP │ │ ↓ ↓ ↓ │└───┬┘ │┌────┐┌───────┐┌──────┐ │ ↑ │ ││家長申請││特殊班教師轉介││普通班教師轉│ │ │ │ ││ ││ ││介 │ │┌┴──┴┐ │└─┬──┘└───┬───┘└───┬──┘ ││安置巡迴│ │ └───────┼────────┘ ││輔導資源│ │ │ ││班 │ │ │ │└───┬┘ │ │ │ ↑ │ │ ↓ │┌┴──┴┐ │┌─────────────────────┐ ││安置會議│ ↓│ 鑑輔會人員鑑定 │ └┴────┴─┴┴─────────────────────┘ 二、學校行政組織: ┌────────────────────────────┐ │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 ┌─────────────────────┐ │ 召 集 人 : 校 長 │ └──┬──────────────────┘ │ ┌─────┼─────┬─────┬────────┐ ┌─┴─┐┌──┴──┐┌─┴─┐┌──┴────┐ ┌─┴─┐ │教務處││執行秘書:││訓導處││會計室 (主計) │ │總務處│ └───┘│輔導室主任│└───┘└───────┘ └───┘ └──┬──┘ ├─────┬─────┐ ┌─┴─┐ ┌─┴─┐ ┌─┴─┐ │輔導組│ │資料組│ │特教組│ └───┘ └───┘ └─┬─┘ ┌──┴────┐ ┌─┴─┐ ┌───┴───┐ │特教班│ │巡迴輔導資源班│ └───┘ └───────┘ 三、診斷鑑定項目及標準: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二) 經鑑輔會鑑 (認) 定,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 基準列等標準者。 四、安置作業: (一) 由鑑輔會辦理轉介安置。 (二) 未設置巡迴輔導資源班之學校得依特殊教育學生教育需求,且經家 長同意後,於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向鑑輔會提出巡迴輔導申請。 鑑輔會依據本縣各巡迴輔導資源班地緣分佈狀況,及各巡迴輔導資 源班學生安置狀況,統一調配之。 (三) 學期中發生特殊教育學生新個案時,得由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普 通班教師或家長向學校輔導室提出轉介需求,學校輔導室會同本縣 鑑輔會相關人員根據學生五育表現、教師觀察結果及各項必要之評 量與測驗資料綜合研判後,經本縣鑑輔會擬具教育安置建議措施, 且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學校輔導室及巡迴輔導資源班據以執行。必 要時,得邀請專家參與。 五、安置學生人數: (一) 每一身心障礙巡迴輔導資源班安置輔導學生數,高中、國中教育階 段應為二十人以上;國小教育階段應為十六人以上。 (二) 巡迴輔導資源班安置輔導學生數未達前款學生數三分之一時,得配 合本縣其他鄉 (鎮、市) 需求,調整至適當學校繼續辦理。 六、提供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項目: (一) 針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在學習上有重大困難的科目,實施補救 教學。 (二) 必要額外增加的學習或訓練科目 (例如聽障生之溝通訓練) 。 (三) 針對個案之普通班級教師及家長,提供教學及輔導策略指導。 (四) 學生學習策略指導。 (五) 學生社會行為與情緒管理技能訓練。 (六) 提供學生、家長及教師相關諮詢服務與心理輔導。 (七) 其他有助於學生身心、能力發展之必要服務措施。 七、學生接受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間及時數: (一) 學生接受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間,應依照學生身心特性及學習需 要,採外加式、抽離式、或雙軌並用方式,作最適當的安排。 (二) 提供巡迴輔導時間可利用學生原班級上課時間、週會、班會、空白 課程時間 (原自習課) 、聯課活動等時間,做彈性靈活運用。 (三) 學生每週接受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數,原則上以該科目一週時數 加減二分之一為準。如國 (語) 文一週之上課時數為六節,則學生 每週接受巡迴資源班服務的時數即為九到三節,其他科目依此類推 。 八、補救教學實施方式:依據學生該科目前學習成就、學習能力、年級、 特殊學習需求與特性等因素,採分組教學、個別指導或獨立學習實施 之。 九、實施補救教學之教材內容:依據學生該科目前學習成就、學習能力、 年級、特殊學習需求與特性等因素,編選適當教材內容實施教學。 (一) 依據學生所屬原班級該科教材內容及教學進度實施教學。 (二) 依據學生所屬原班級該科簡化教材內容及教學進度實施教學。 (三) 依據該科目課程綱要、單元教學目標,參酌學生所屬原班級該科教 材內容,由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自編學習教材實施教學。 (四) 由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編擬學習輔助教材實施教學。 (五) 採功能性課程實施教學。 十、成績考查: (一) 形成性評量: 1.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應實施個別化形成性評量,並紀錄學生學習 狀況。 2.形成性評量方式、內容及標準,由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適切訂定 之。 3.依據學生該科在巡迴輔導資源班之形成性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 班該科之平時比率成績 (亦即依學生在原班及巡迴輔導資源班實 際受課節數平均計算之) 。 (二) 總結性評量:得依學生實際學習狀況,採下列方式實施之: 1.學生接受外加式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以於原班接受定期學習 成效評量為宜。 2.學生接受抽離式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以於巡迴輔導資源班接 受定期學習成效評量為宜。 3.學生接受「雙軌並用 (行) 」式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時,應依學 生身心特性及學習狀況,採前述二者之一實施之。 4.學期成績之計算方式與標準,應兼顧學生於原班及巡迴輔導資源 班學習成效,得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訂之。 十一、終止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方式與標準: (一) 學生經巡迴輔導資源班提供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措施後,其學業成 就表現達相當水準 (該科學業成績於原班排名至少優於五名學生 以上) ,參酌其學習態度、習慣與策略,行為表現、社會情緒與 適應能力等綜合表現,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通過,且 經家長同意後,始得終止其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措施。 (二) 終止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措施後,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仍應實施 適當期間之追蹤輔導措施,以確定學生於原班學習及適應狀況能 維持相當水準。 (三) 經巡迴輔導資源班提供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措施後,若發現 (生) 學生不適情形,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通過,且經家長 同意後,應檢附學生相關學習資料,函報鑑輔會採取適當處遇措 施,以保障學生教育權益。
|
|
伍、師資: 一、資格:高中、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且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者。 二、編制:高中、國中特殊教育巡迴輔導資源班每班置教師三人,國小每 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名教師擔任巡迴輔導資源班導師。 三、執掌: (一) 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共同職責: 1.協助辦理與接受學生轉介與診斷鑑定。 2.建立巡迴輔導資源班學生個案資料卷宗。 3.與相關人員共同為學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 4.編選教材,選製教具。 5.提供補救教學、輔導與諮詢服務措施。 6.實施教學評量,建立並保存評量紀錄。 7.與普通班教師及家長保持聯繫,交換教學輔導心得,確實掌握學 生學習狀況。 8.自我評鑑巡迴輔導資源班運作狀況,並隨時進行教學研究。 9.追蹤輔導終止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學生之學習成效。 (二) 巡迴輔導資源班導師職責: 1.協助輔導室規劃巡迴輔導資源班運作方針,及擬定巡迴輔導資源 班學年 (期) 行事曆。 2.協助輔導室舉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會議、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 IEP 會議) 、回歸會議、個案研討會、教學研究會及親師 (職) 座談會。 3.巡迴輔導資源班行政運作之溝通與聯繫。
|
|
陸、經費: 一、設置巡迴輔導資源班所需經費由縣政府對相關業務預算支應。 二、爭取教育部或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
|
|
柒、設備: 一、巡迴輔導資源班設備: (一) 基本設備:普通教室、電腦 (含週邊必要設備、應用及教學軟體等 ) 、列表機、護貝機、教師辦公桌椅、學生教室及桌椅、學生資料 櫃、書櫃、資料夾、書架、黑板、文具等。 (二) 教具設備:診斷測驗工具、語言學習機、視聽器材及有關語文、數 學等科目之教學用教具等。 (三) 教材設備:普通班級課本或教材、字典、字卡、看圖說話卡、課外 讀物、有關語文及數學等科目之補充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籍等。 二、接受巡迴輔導資源班服務之學校,應備有下列各項教學設備: (一) 基本設備:電腦 (含週邊必要設備、應用及教學軟體等) 、列表機 、教師辦公桌椅、學生教室及桌椅、學生資料櫃、書櫃、資料夾、 書架、黑板、文具等。 (二) 教具設備:有關語文、數學等科目之教學用教具等。 (三) 教材設備:普通班級課本或教材、字典、字卡、看圖說話卡、課外 讀物、有關語文及數學等科目之補充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籍等。
|
|
捌、輔導考核: 一、接受本府特殊教育班績效訪視。 二、每學年結束前,各校輔導室及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應針對本校巡迴輔 導資源班運作實施自我評鑑,以逐步提昇巡迴輔導資源班實施成效。 三、本府將視各校巡迴輔導資源班辦理情形與實際需求,派員或遴聘學者 專家辦理不定期訪視輔導工作。
|
|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拾、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