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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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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明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經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聘任之規定;並為提昇學校專業自主及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對教師介
    聘、甄選作業方式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補導遷調
    或介聘。
三、本府為協助辦理教師介聘,應成立臺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
    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承辦
      國中小校長各一人兼任。
 (二) 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四人,分別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學管課長
      、政風室課長、人事室課長兼任。
 (三) 校長代表六人:國中二人,國小四人。
 (四) 教評會代表八人:國中二人,國小六人。
四、本府成立之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僅接受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縣外介聘
    。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依教育部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
    業要點 (本府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府教學字第○九三○○一六六○二
    號函轉頒在案) 規定辦理。甄選簡章應報本府核備。
貳 超額教師介聘
六、超額教師之介聘,由本府分別訂定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實
    施原則辦理之。
七、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服
    務教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餘不
    得拒絕。
參 師範公費生介聘
八、師範公費生實習期滿,取得教師資格者,由本府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
    後,就現有缺額中保留適當名額提供介聘到校服務,各校不得拒絕。
肆 教師介聘、甄選
九、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本會辦理縣外教師介
    聘。
十、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
    教師申請他縣市服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師
      申請應聘。
十二、本府為促使學校聘任教師作業順暢,得排定作業流程表,供各校據
      以辦理。
伍 代理代讚教師甄選介聘
十三、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辦理公開甄選,甄選簡章應報本府核
      備。甄選合格者由校長聘任。
十四、學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欲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科別
      與名額,供符合資格者申請參加甄選。
十五、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
陸 附則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本要點經本會討論通過,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