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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臺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 甄選實施要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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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決定暑期各項教師介聘、甄選作業係 委託教育行政單位或數校 (或數鄉鎮市) 聯合辦理或自辦。不論選擇 上述任何方式,各項作業流程均應依本府所訂日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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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修正臺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附設幼稚 園教師超額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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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合辦理現職教師縣內介聘時,依積分高低順序公開選校介聘。參加 人員若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原服務學校應於原校依法 處置,不得受理申請介聘。未依上述辦理,事後被查覺者,新服務學 校經教評會決議註銷其介聘,原服務學校及當事人不得異議,並應即 依法處置。基於缺額互惠原則,自辦學校教師不得申請參加聯合辦理 學校所辦現職教師縣內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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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悉依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 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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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辦理教師 (含合格、代理代課) 甄選應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 十三日台人 (一) 字第○九三○○○○七五七號函訂頒之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一) 各校辦理教師 (含合格、代理代課) 甄選應於甄選作業要點 (簡章 ) 明訂甄選錄取名額,聘任人數以當次甄選公告缺額為限。 (二) 各校辦理教師 (含合格、代理代課) 甄選,至少應包括筆試、口試 、試教三種方式併行,並作合理配分,以確實保師資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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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教師 (含合格、代理代課) 甄選應於甄選作業要點 (簡章) 明訂候用期限,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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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對於不同資格參加甄選者,應於簡章內 註明錄取及分發順序或分階段辦理不同資格者之甄選,以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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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暑期超額及縣內介聘作業步驟如下: (一) 超額介聘作業。 (二) 縣內介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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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超額介聘作業方式如下: (一) 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1、選擇同鄉 (鎮市) 學校2、 選擇他鄉 (鎮市) 學校兩選擇順序,按科別及積分高低順序,就各 校提撥缺額選校。 (二) 新設校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依照1、選擇新設學校2、選擇 同鄉 (鎮市) 學校 3、選擇他鄉 (鎮市) 學校三選擇順序,按科別 及積分高低順序,就各校提撥缺額選校。 (三) 因學區調整減班學校教超額介聘作業依照1、選擇因學區調整致相 對增班之學校2、選擇同鄉鎮市學校3、選擇他鄉鎮市學校三選擇 順序,按科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提撥缺額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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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民中學教師修習第二專長,並辦妥加科教師登記者,可持本科及 加科教師證書申請縣內介聘,惟以三科為限。 於縣內介聘作業現場依積分高低及所擇科別順序選校。科別及學校 一經現場作業確定,不得撤銷亦不得要求變更。 國民小學教師若同時具有同一教育階段別之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 最多可申請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類別。 教師申請介聘之科 (類) 別,如非現應聘任教科 (類) 別,須有該 科 (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 (類) 別供其 他教師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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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民小學甄選聘用教師擔任英語教學工作資格規範如下: (一) 大學獨立學院或研究所英語本科系、所畢業,並持有國小合格教 師證或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資格者。 (二) 通過教育部英語教學師檢核並具合格國小教師資格者。 (三) 經教育部核定之各師範校院所開設之學士後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職 前學分班結業並具合格國小教師資格者、或大學獨立學院或研究 所英語相關科系畢業 (由辦理甄選學校自行認定) 並具合格國小 教師資格者。 依前項之規定聘任英語教師確有困難者,同意以下列人員依序聘任 之 : 1參加本府委託靜宜大學辦理三十學分班結業或國立臺中師範學院 辦理國小兒童英語在職教師進修學分班 (二十學分) 結業之國小 普通班合格教師。 2參加本府委託靜宜大學辦理 (非英語系畢業) 國小教師英語實務 班結業之國小普通班合格教師。 3具有英語教學能力,並曾參加英語相關研習,經學校認可之國小 普通班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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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民中學教師申請縣內介聘作業依積分高低順序及科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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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超額減班學校,介聘作業現場,不論科別,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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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介聘作業現場,未親自到場亦未書面委託他人 (受委託人應攜帶身 分證) ,經唱名三次未選校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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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介聘作業唱名選填志願時,現場得聲請保留,以一次為限,迄作業 全部結束,仍未選校者,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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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志願完成介聘作業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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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積分及志願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 ( 資深優先) 、性別 (女性優先) 、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 積分、抽籤等項目決定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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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完成介聘作業之教師,應於一週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報到通知書至 新介聘學校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 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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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教師得依實際需要選一申請縣內介聘或縣外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 請 (超額教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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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校教評會應於本府所定日期召開審查會議,調入教師應攜帶學 經歷證件至新服務學校接受審查,審查結果新服務學校亦應依規 定日期通知聯合辦理縣內介聘學校,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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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經積分審查資格確定後,欲申請放棄介聘者,須正式行文陳報本 府核備,並副知各承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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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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