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依據臺中 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大 墩工藝師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各年度受理申請類別及簡章之審議。 (二) 各類別評審委員之遴選。 (三) 各類別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大墩工藝師之審查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副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中山文藝獎等國家級獎項者 。 (二) 具全省美展免審查資格者。 (三) 獲國家工藝獎三等獎以上達三次以上者。 (四)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並有具體研究或 創作成果者。 (五) 其他相關工藝之專家學者。
|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委員會應依當年度受理申請之類別,分別設置評審委員會,各類評 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委員會建請市長聘任之,負責大墩 工藝師書面及作品之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本要點第三點各款資格之一。 評審委員應親自擔任評審工作,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類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結束時解散。
|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擔任,下置幹事一人至三 人,由文化局派員兼任,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
|
七、本委員會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類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
九、本委員會對於各類評審委員會之評審結果,除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 第十條或有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外,不得變更之。
|
|
十、本委員會及各類評審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