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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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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協助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規劃諮詢事項。
 (五)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六)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本會並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
    。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相關機 (單位
    ) 代表、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派) 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業務相關機關及急救責任醫院列席。
五、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除機關 (單位) 代表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
六、本會對於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