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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暨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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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錄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依本
    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 (鎮、市)
    公所編列之預算,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民間企業人士捐助裝設之
    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
    閱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五、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
    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處所。
六、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
七、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
    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許可。
八、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們行取得合法電源,非巠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
    電源使用。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但主管機關因治安需要及交通監控、維護場站與行車
    安全等目的所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
      置圖。
 (三)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三項第三款應檢附文件,得於主管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
十、主管機關受理設置申請許可案件,應召集本府民政局、工務局、相關
    鄉 (鎮、市) 公所及相關機關共同會勘調查。現場勘查時,裝設地點
    村 (里) 長及申請人會同勘查或列席說明。
十一、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加下列附款:管理人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違反者,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為許可時,除附加前項規定之附款外,得附加其他條件或
      負擔等附款。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村 (里) 社區設置之錄
      影監視系統,以各該單位首長 (主管) 為管理人;管理人有變更時
      ,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情形,於各管理人卸任時,應辦理移交。其非以公款購置者,
      得不辦移交,但應們行拆除或捐贈前項各單位,並列人財產登記。
      其不自行拆除或不予捐贈者,由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十三、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檢查錄影監視系統運作及攝錄影音保存情形
      ,管理人不得拒絕。
十四、民眾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維護本身權益,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
      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理相關規
      定填具申請書並指明特定時段,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向管理人申調
      閱覽。
十五、因偵查案件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經保管使
      用單位 (主管) 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十六、主管機關所屬分局各級人員應協調管理單位加強管理錄影監視系統
      資料之取用,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三十三條易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十七、裝置之錄影監視系統,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每日檢視
      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替。發現異常或故障應立即電話通知廠商
      員檢修。
十八、主管機關所屬分局應每月派員檢視錄影監視系統至少一次並將使用
      情形作成紀錄,每日並應不定時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正常
      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