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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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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設置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
(四)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臺中市衛生局局長
(四)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三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及臺中市衛生局各派員一人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