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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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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設臺
    中縣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本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助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或秘書)。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一)本府行政室主任
(十二)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三)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四)本府法制室主任。
(十五)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六)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七)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本縣文化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室主任兼任,負責議事、聯繫及彙總
    等幕僚事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
    說明;未開會期間,得因業務需要,商請本小組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業
    務費項下勻支。
七、本小組為協助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得另設諮詢小組。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報奉縣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
    上級機關權責者,報請行政院或上級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