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據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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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隸屬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內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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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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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各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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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每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在六萬人以下者,得 與其他行政機關合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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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十八人以上得 分股辦事,每股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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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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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該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該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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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各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該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 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該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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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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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戶政事務所之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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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各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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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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