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一人,承文化局長之命,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廣組:推廣、宣傳、編印刊物及辦理有關文化活動等事項。 二、展演組:收集、陳列、保存文物及展覽、音樂、戲劇、舞蹈活動等事 項。 三、總務組: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四、圖書組:收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及推廣資訊服務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定之。
|
第 9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