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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環境保護義務工作隊編組服務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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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喚起民眾「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之概念,踴躍參與各項環保工作,共同建
設成清淨環保山海屯,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環保義工) 係指身心健康、
熱心環保、自願義務參與各項環保工作與活動,且向當地鄉 (鎮、市) 公
所或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登記,並經環保局同意備查之人
員。
第 3 條
環保義工隊組織如下:
一、環保義工小隊:
 (一) 村、里、社區得成立環保義工小隊,各隊成立後,應將名單送所屬
      鄉 (鎮、市) 公所登記,並由公所提報環保局備查。
 (二) 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廠、場、醫院及寺廟等得成立環保義工小
      隊,各隊成立後,應將名單逕送環保局登記備查。
 (三) 每小隊至少十五人以上,小隊置小隊長一人,幹事一人;小隊長由
     義工小隊自行推選,任期二年,並得連選連任。
二、環保義工中隊:
    各鄉 (鎮、市) 公所得成立環保義工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
    一至四人,總幹事一人,顧問若干人;中隊長、副中隊長由各鄉 (鎮
    、市) 公所提建議名單,並提報環保局核備,任期二年。
三、環保義工大隊:
    環保局成立環保義工大隊,凡各環保義工隊之義工均為環保義工大隊
    之成員;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幹事
    若干人,均由本府聘任。
四、中、副隊長及小隊長,均由本府發給聘書。
    為加強本縣各高中 (職) 學校推動環保義工制度,其動員實施及獎勵
    計畫由環保局訂之。
第 4 條
環保義工服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察勸導等工作
    ,以達到認養、維護環境整潔。
二、協助環保教育宣導及社區、機關、學校、公司等垃圾減量、資源回收
    工作。
三、參加環保義工大隊所召集之環保相關訓練。
四、發現有公害污染源適時舉發。
五、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六、天然災害後協助地區環境清潔之復原及更新。
七、其他各項環保有關工作及活動。
第 5 條
環保義工由環保局統一分發「環保義工背心」、「環保義工存摺」。
環保義工於值勤或參加相關活動時,應穿著「環保義工背心」,以資識別

環保義工每月至少應服務四小時,可跨縣鄉 (市) 、鄉 (鎮、市) 、學校
或單位服務,並由各該活動之主辦單位在「環保義工存摺」上認證及蓋章

因故辭去環保義工或遭除名時,應繳回「環保義工存摺」,換發時亦同。
「環保義工存摺」之內容、格式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範。
第 6 條
新加入環保義工,應提報環保局備查;俟通過三個月之考核期,經環保局
核定者,始頒發「環保義工識別徽章」。
第 7 條
各義工中隊或小隊每三個月應召開義工定期會,檢視所屬環保義工之「環
保義工存摺」,是否有一定之服務紀錄,如連續三個月未參加任何環保相
關工作者,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即得將其除名,並提報環保局核定。
第 8 條
各環保義工小隊於年度前應提服務工作計畫,將每次之環保活動資料裝訂
成冊,提送所屬鄉 (鎮、市) 公所或環保局備查。
第 9 條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至少一次,召集各義工中、小隊,參加環保相關訓練,
以增強各義工隊員之環保常識。
第 10 條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應對義工中、小隊進行考核一次,對於執行成效優良者
酌予獎勵,獎勵要點由環保局訂之。
第 11 條
環保義工參加重大環保任務或協助天然災害清潔之復原及更新,得依實際
工作狀況核發誤餐費、交通費。
第 12 條
環保義工因服務、訓練、搶救天然災害及災後環境清潔、復原、更新致傷
殘或死亡者,得向環保局請領濟助金;濟助金核發作業要點由環保局訂之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