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喚起民眾「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之概念,踴躍參與各項環保工作,共同建 設成清淨環保山海屯,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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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環保義工) 係指身心健康、 熱心環保、自願義務參與各項環保工作與活動,且向當地鄉 (鎮、市) 公 所或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登記,並經環保局同意備查之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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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環保義工隊組織如下: 一、環保義工小隊: (一) 村、里、社區得成立環保義工小隊,各隊成立後,應將名單送所屬 鄉 (鎮、市) 公所登記,並由公所提報環保局備查。 (二) 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廠、場、醫院及寺廟等得成立環保義工小 隊,各隊成立後,應將名單逕送環保局登記備查。 (三) 每小隊至少十五人以上,小隊置小隊長一人,幹事一人;小隊長由 義工小隊自行推選,任期二年,並得連選連任。 二、環保義工中隊: 各鄉 (鎮、市) 公所得成立環保義工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 一至四人,總幹事一人,顧問若干人;中隊長、副中隊長由各鄉 (鎮 、市) 公所提建議名單,並提報環保局核備,任期二年。 三、環保義工大隊: 環保局成立環保義工大隊,凡各環保義工隊之義工均為環保義工大隊 之成員;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至二人,總幹事一人,幹事 若干人,均由本府聘任。 四、中、副隊長及小隊長,均由本府發給聘書。 為加強本縣各高中 (職) 學校推動環保義工制度,其動員實施及獎勵 計畫由環保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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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環保義工服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察勸導等工作 ,以達到認養、維護環境整潔。 二、協助環保教育宣導及社區、機關、學校、公司等垃圾減量、資源回收 工作。 三、參加環保義工大隊所召集之環保相關訓練。 四、發現有公害污染源適時舉發。 五、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六、天然災害後協助地區環境清潔之復原及更新。 七、其他各項環保有關工作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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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環保義工由環保局統一分發「環保義工背心」、「環保義工存摺」。 環保義工於值勤或參加相關活動時,應穿著「環保義工背心」,以資識別 。 環保義工每月至少應服務四小時,可跨縣鄉 (市) 、鄉 (鎮、市) 、學校 或單位服務,並由各該活動之主辦單位在「環保義工存摺」上認證及蓋章 。 因故辭去環保義工或遭除名時,應繳回「環保義工存摺」,換發時亦同。 「環保義工存摺」之內容、格式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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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新加入環保義工,應提報環保局備查;俟通過三個月之考核期,經環保局 核定者,始頒發「環保義工識別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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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義工中隊或小隊每三個月應召開義工定期會,檢視所屬環保義工之「環 保義工存摺」,是否有一定之服務紀錄,如連續三個月未參加任何環保相 關工作者,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即得將其除名,並提報環保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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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環保義工小隊於年度前應提服務工作計畫,將每次之環保活動資料裝訂 成冊,提送所屬鄉 (鎮、市) 公所或環保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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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至少一次,召集各義工中、小隊,參加環保相關訓練, 以增強各義工隊員之環保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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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環保義工大隊每年應對義工中、小隊進行考核一次,對於執行成效優良者 酌予獎勵,獎勵要點由環保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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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環保義工參加重大環保任務或協助天然災害清潔之復原及更新,得依實際 工作狀況核發誤餐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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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環保義工因服務、訓練、搶救天然災害及災後環境清潔、復原、更新致傷 殘或死亡者,得向環保局請領濟助金;濟助金核發作業要點由環保局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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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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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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