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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工程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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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迅速處理工程重大災害,及時實施搶
    救緊急應變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重大災害發生時,由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立即成立工
    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依災害種類、災害規模
    、災害情況及救災需要,電話通報各有關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
    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 (詳如附
    件一、二) ,各編組單位任務如下:
 (一) 本府編組:
      本中心由縣長兼任指揮官,綜理本縣工程重大災害處理事宜,副縣
      長兼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縣工程重大災害事宜,各參加
      編組單位任務如下:
      1.防救組:由本縣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 負責,消防局局長兼
        任組長,職掌災情傳遞及協助通報工務局,並進行現場災害搶救
        及人命搜救工作。執行人命搜救工作範圍,包括被困民眾的搜救
        挖掘及民間救災單位的聯繫運用。
      2.警戒組:由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警察局局長兼任
        組長,職掌災害現場的警戒、災民疏散、治安維護及交通秩序維
        持事項。
      3.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工務局局長兼任組長、職掌工程災害搶
        救、搶險、協調、聯繫、搶救機具及人員調配、工程設施安全檢
        查鑑定、危險建築物或構造物應急補強及工程施工中災害處理等
        事項。另得邀集相關建築師、技師公會、工程施工單位 (含業主
        ) 及學術單位等,成立「技術顧問及搶修支援群」,提供有關搜
        救技術建議、搶修機具調派協助、協助災害之鑑定及搶修支援。
      4.收容組:由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負責,社會局局長兼
        任組長、職掌設置災民收容所、準備民生用品,維持災區居民基
        本生存條件;調查統計罹難者、受傷者及應急發放災民的救濟金
        與物質,並協助相關善後事項。
      5.醫護組:由本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負責,衛生局局長兼
        任組長。職掌受傷民眾及救災人員受傷的醫療救護,並協調地區
        醫院、醫護人員及救護單位的調派運用。
      6.環保組:由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負責,環保局局
        長兼任組長。職掌災害現場的清潔消毒工作,嚴防災區發生病媒
        傳染。
      7.總務組:由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各鄉 (鎮、市) 長兼
        任組長,職掌救災人員的接待、給養及雜物的採購、供應等後勤
        支援。
      8.公共事業管線組:由本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負責,建設
        局局長兼任組長,職掌協調各公用事業 (自來水、瓦斯、電力、
        電信) 主管單位,維護及搶修維生管線設備。
      9.國軍組:由本府兵役局 (以下簡稱兵役局) ,負責協調申請國軍
        支援,兵役局局長擔任支援軍力現場指揮官兼組長。職掌軍隊支
        援救災人力調度。
 (二) 各鄉 (鎮、市) 編組: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應成立各該轄區工
      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並受本中心之指揮,至各鄉 (鎮、市) 工程
      重大災害處理中心任務編組,得參酌本要點之編組架構或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府、各鄉 (鎮、市) 工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 本府編組:
      1.依縣長指示成立。
      2.在轄內發生工程重大災害,認為有必要採取災害應變對策時。
 (二) 各鄉 (鎮、市) 編組:
      1.依縣長指示成立。
      2.本中心成立時或依各鄉 (鎮、市) 長指示成立。
      3.各鄉 (鎮、市) 在轄內發生工程重大災害,認為有必要採取災害
        應變對策時。
四、工程重大災害處理中心各編組負責單位為配合指示從事災害應變措施
    ,平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指定連絡人員,經通報工程重
    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或首長,並派員至現場應變處理。
五、參與搶救單位應將搶救過程向縣長及本中心作初報,續報及結報。本
    中心尚未成立時,由工務局代為受理。
六、災害現場如有必要成立臨時前進指揮所時,成立地點由鄉 (鎮、市)
    公所指揮官於災害現場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成立時機依第三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其成員及任務,比照各鄉 (鎮、市) 公所之編組任務,至
    臨時前進指揮所通訊、照明等設備,由鄉 (鎮、市) 工程重大災害處
    理中心籌備。
七、工程重大災害事件,應由災害緣起人蒐集各項文件、紀錄、圖說、錄
    影或相片等,提供並委託鑑定機構鑑定。本府各業務單位得依鑑定結
    果,辦理災害善後事宜,其處理經過應向縣長作口頭及書面報告。
八、搶救災害之器材消耗及經費,應優先就各組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
    支應,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時,再專案報本府核發。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得另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