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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頒「 災害防救方案」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八六府消救字第一 五八五六七號函修正之「臺灣省地區防災計畫」體系及業務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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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行旱災災害防救措施及 執行台灣省旱災災害防救中心所交付之旱災防救事項,以減低災害損 失,並有效掌握各地災情,特設置「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其組成、任務及作業方式,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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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縣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縣級處理中心 )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旱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鄉(鎮、市)級 處理中心)。 二、本中心組織 (一)縣級處理中心 1.縣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本府工務處,指揮官由縣長擔 任,副指揮官由本縣警察局局長擔任(如附表一)。 2.縣級處理中心成員,由臺中縣旱災災害協調會報各單位主管擔任 ,並依各單位權責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如附表二、附表 三)。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市 )公所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分 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災 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農林漁牧災害查報與統計,災區傳染 病監視通報及統計,與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旱災災害緊急通報及依據旱災等級督導 各標的用水緊急應變措施實施,以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 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督導災區災 民生活用水儲備、運用、供給事項,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他縣 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其權責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處理中心之指 示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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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報 降雨量不足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成立。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 (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於水庫蓄水發生短缺或梅雨期、颱風期無足夠雨量或長期天氣預報 降雨量不足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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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省防災會報或上級機關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 (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缺水現象解除時,經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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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處理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處理中心設於本府工務處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級處理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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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府工務處通知各編組處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防救 中心作業。 (二)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召開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 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建檔備查。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各小組組長進駐 或撤除。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小組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彙報縣級處理中心各權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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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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