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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三內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頒「 災害防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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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水災災害發生之督導、協 調、指揮及支援各地區緊急搶救處理災害,減低災害損失,並有效掌 握各地災情,特設置「臺中縣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本中心), 並依本要點執行災害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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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縣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縣級處理中心 及臺中縣各鄉(鎮、市)水災災害處理中心(簡稱鄉(鎮、市)級處 理中心)。 二、本中心組織 (一)縣級處理中心 1.縣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本府工務處,指揮官由縣長擔 任,副指揮官由本縣警察局局長擔任(如附表一)。 2.縣級處理中心成員,由臺中縣水災災害協調會報各單位主管擔任 ,並依各單位權責分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如附表二、附表 三)。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1.鄉(鎮、市)級處理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設於各鄉(鎮、市) 公所,指揮官由鄉(鎮、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鄉(鎮、市) 公所秘書擔任。 2.鄉(鎮、市)級處理中心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並依據權責分 工執行災害應變防救工作。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應由指揮官依災 情需要成立下列各組,執行各項災害搶救工作。 (1)災害查報及統計組:負責公共設施及農林漁牧損害查報(道路 、橋樑、河川護堤、水溝渠、自來水、路燈、瓦斯、農業、水 源及其他)與統計,受災居民傷亡及房屋損害、淹水面積查報 與統計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2)緊急通報處理組:負責水災災害緊急通報,災害現場管制暨受 災居民引導疏散,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3)防救資訊提供組:負責提供轄區內可資緊急收容災民場所,緊 急避難疏散路線與其他相關資訊及其他縣級處理中心交辦事項 。 三、緊急應變小組: 縣級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單位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執行其 權責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縣級處理中心之指示執行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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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省 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縣 防災會報指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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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撤除時機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依縣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省 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依鄉(鎮、市)長指示或縣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豪雨(大雨)特報時,經縣 防災會報指示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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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處理中心設置場所 縣級處理中心設於本府工務處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鄉(鎮、市 )級處理中心設於各鄉(鎮、市)公所或指揮官指定之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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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方式 一、縣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本府工務處通知各編組處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防救 中心作業。 (二)中心成立後即由指揮官召集召開會議,了解各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 情形。 (四)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建檔備查。 二、鄉(鎮、市)級處理中心 (一)中心成立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負責通知各小組組長進駐 或撤除。 (二)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了解各小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情形。 (三)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小組依權責辦理並將處 理狀況彙報縣級處理中心各權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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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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