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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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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處、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方
    案之推動及整合,特設「臺中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處、局協調及整合等事
      項。
(二)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或指定副縣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除
    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勞工處處長。
(八)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九)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本縣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縣消防局局長。
(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民間社區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六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前項第十四款聘任之委
    員,續聘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
    之。
    第一項第十四款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繼任之委員,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下設臺中縣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社造小組),
    負責管考、推動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協調本府各處、局相關工作,由
    執行秘書召集,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局副主管或主管業務科科長。
    幕僚工作,由文化局指派相關人員兼辦。
五、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社造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
    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委員會及社造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文化局向文
    建會申請補助。
八、各處、局得因應其業務特殊需求,籌組專業諮詢(審查)委員會,負
    責相關計畫審查及提供專業諮詢,經費由各處、局自行編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