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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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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客家事務,增進客家人之權
    益,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開辦客家語言師資培訓班,實施母語教育,加強母語教材之編製與
      研擬,強化母語教學,落實多元語言政策。
(二)配合鄉土教材,推動傳統音樂、戲曲、民俗、宗教、建築保存與發
      展。
(三)配合教育局中小學校外鄉土教學活動,結合各地客家文史工作者,
      推動中小學生鄉土教學實質內涵。
(四)獎勵客家青年學生與社區工作者交流,寒暑假下鄉參與社區活動。
(五)配合社區活動,推動客家節等慶典、文藝活動。
(六)推動客家文化與觀光及地方產業結合,發展客家民宿及文化學習旅
      遊系統。
(七)編列經常預算,獎勵與補助教師或地方人士成立社團、基金會,保
      存並研究客家文化藝術及民俗;鼓勵民間人士及企業參與客家文化
      活動。
(八)獎勵支持地方報紙、雜誌、電台、電視增闢客家文化篇幅及客語節
      目時段。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以客家籍為限,由縣
    長聘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荐。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
    十一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客家籍
    委員不得少於全數三分之二,且前屆委員應占全數四分之一以上。
    委員應選任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及對文化、教育有貢獻之士紳,
    並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
(三)本府社會處代表。
(四)本縣文化局代表。
(五)客家人民聚居較多之鄉(鎮、市)長。
(六)客家文化工作之專家、學者。
(七)各鄉(鎮、市)客家團體遴選之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及其分工如下:
(一)行政組:
      1.本縣客家事務行政、法規等之研討與制定。
      2.不定期舉辦各委員有關客家事務提案之研討會。
(二)組織組:
      1.協助本縣各鄉(鎮、市)客家社團成立與會務之推動及客家鄉親
        、社團之互動協調。
      2.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3.其他相關事項。
(三)推廣組:
      l.客語鄉土教育之協助與推動,以每校設置客語教育為基本任務,
        並予以師資、教材及經費上支援。
      2.客家文化蒐集與編撰。
      3.本縣客家文化活動之推動及審查。
      4.文化相關議題之研究。
      5.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6.其他相關事項。
(四)活動組:
      1.本縣各項客家活動之規劃、執行、審核。
      2.本縣相關活動之協調。
      3.客家有關活動之研究。
      4.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5.其他相關事項。
(五)公關組:
      l.中央與地方相關事務之溝通、協調。
      2.建立與各級民意代表之良好關係。
      3.向各級機關提報計畫爭取預算。
      4.建立與其他族群之良好互動關係。
      5.制定年度工作計晝。
      6.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組別,由委員自行選擇或由主任委員協調後分派。各組並應推選
    召集人一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一人至二人,為有給職,由本府遴選擔任之
    。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委員無故不出席會議,全年達會議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或自行請辭委
    員職務者,應予解聘,其出缺人數達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且所餘
    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補聘之。
八、本會為研究改進本縣客家行政工作,除推派委員組專案研究小組辦理
    外,並得洽請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參與研究工作。
九、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且外聘委員開會出席時,亦不得支給出席
    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