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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功 能,鼓勵地方自治幹部,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增進議事效率,提 高造產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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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鄰長。 (二)本府民政處、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及其他從事一般 民政業務人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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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 (1)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者。 (2)熱心公益、具有「好人好事」之事績,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 良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 績優異。 (2)推動村(里)建設工作,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 ,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者。 (3)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 事蹟者。 (4)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楷模,且經鄉(鎮、市)公 所以上單位及社團表揚有案者。 (二)績優民政人員: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2)熟稔村(里)業務法令,對推行村(里)業務及民政業務工作 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3)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 行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事 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三)資深鄰長: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十年以上,且為現任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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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曾依本要點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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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人數: (一)特優村(里)長: 以每年十二月底鄉(鎮、市)村(里)數為基準,其村(里)數在 十五村(里)以下表揚一名;十六至三十村(里)表揚二人;三十 一村(里)以上表揚三人。 (二)績優民政人員: 1.每鄉(鎮、市)表揚一名;村(里)數二十村(里)或人口數八 萬以上之鄉(鎮、市) 得增選一人。 2.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全縣表揚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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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事項: (一)鄉(鎮、市)公所選拔之特優村(里)長、績優民政人員經本府核 定後,擇期辦理表揚,又鄉(鎮、市)代表會編制內人員由本府遴 選接受表揚並就上開人員選拔薦送內政部接受表揚。 (二)優良事蹟之內容應著重推行村(里)業務及致力於村(里)建設具 創新性,足為其他村(里)仿效者。 (三)各鄉(鎮、市)公所,如全鄉(鎮、市)村(里)、民政人員均未 符合第三點服務年資者,得於員額分配數內,酌予遴荐服務二年以 上並有確實具體優良事蹟者報由本府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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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村( 里)長、資深鄰長、績優民政人員分別依附件一至五之格式,送本府 審查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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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表揚人員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紀念品,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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