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業務,特設臺中縣市
    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
    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
    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二至三人,由
    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或
    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七、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情形,應提會報
    告。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
      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
      關代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重劃區專戶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