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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提升土地複丈案件成果之精度, 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與政府公信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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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土地複丈作業,除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暨地籍測量相關法令規定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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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人員辦理複丈時,應將分割點、界址點附近固定明顯目標實量距 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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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對土地鑑界、再鑑界、土地分割 (自行指界或協助指界 ) 、合併之規定與適用時機應加強宣導,收件時應詳予說明避免民眾 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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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土地界址鑑定案,測量員應查閱歷次複丈圖,考其原由,為實測 之參考。若發現實地與測量成果不符時,應返所簽請課長召集檢查員 、測量員或套圖小組研議後再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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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以鑑界申請之複丈案,於測量員到達實地後,敘明異議理由要 求以「再鑑界」處理時,該測量員應將異議之界樁製作「點之記」並 進行擴大檢測,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由測量員就申請人陳述理由調取前次鑑定之書、圖資料並分析檢討 其鑑界作業,此項工作應指派資深熟練測量人員、檢查員或套圖小 組參予研商。 (二) 如檢測後確有疏失或鑑界錯誤情形,應會同原測量員及檢查人員, 將檢測結果簽報主任核定,再訂期通知申請人與關係人更正測定界 址,並依規定退還申請人所繳複丈規費。 申請人敘明異議理由申請再鑑界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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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對於檢查結果,尚有疑義、原地政事務所應即將原案有關資料 連同檢測圖說報請本府派員訂期辦理再鑑界。再鑑界時受指派之人員 除應先依有關規定查處外,其鑑界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如實地測量無誤,確定樁位相符,應請申請人及關係人會同簽章, 並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存檔 (應以原鑑界成果為準核發 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繳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二) 如再鑑界後確有疏失或錯誤情況,經研判確逾公差必須更改者,應 會同原鑑界人員,再訂期通知原鑑界人及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至實 地重新測定界址,並廢除原釘錯誤之界樁,且於複丈圖上簽名蓋章 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存檔。 (三) 前項疏誤責任應由原測量地政事務所按情節依規定議處並函報本府 備查,原繳複丈規費應予發還。 (四)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 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再受 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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