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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 星集中土地」之標售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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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標售事宜之主辦機關為本府,但必要時得委託鄉 (鎮、市) 公 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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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資格: 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權利之自然人或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關經取得許可者,均可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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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書類: 具有第三點投標資格者,均得於主辦機關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 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主辦機關或其指定地點,領取投標單、投標 信封及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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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 投標人應按投標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之保證金 (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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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標方式與應備書件: (一) 投標人應填寫投標單一份 (投標人為未成年者,應另填載法定代理 人) ,每一標封僅限投標一筆土地。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外, 如係二人以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 視為應有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 投標人不得異議。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 貼於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如為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投標者,應填明團體、企業機 構、研究機關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 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 信用部開具以「臺中縣政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本票。 (三)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四) 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 許可證明文件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應檢 附) 。 前項各款文件應同時裝入投標信內,於規定投標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指 定之信箱,投標信封以郵寄為限並以本須知第八點第二款所規定人員 前往取回時已寄達指定信箱者為限。 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或更改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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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標時間: 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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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標: (一) 開標日期及地點: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二) 開標前半小時由主辦機關指定人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取回郵遞 投標之掛號函件至開標場所,當眾開標。 (三) 開標由本府地政局局長主持或指定人員主持;委託鄉 (鎮、市) 公 所辦理時,由該鄉 (鎮、市) 公所民政課長主持,本府監標人員均 應到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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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觀開標: 投標人及優先購買權人得於標售公告所訂開標日期時間進入開標場所 參觀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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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標之原件退回或作廢: (一) 原件退回不予參加投標: 1.填用非主辦機關所印製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 2.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者。 3.投標信封未於規定時間寄達指定信箱或持送開標所者。 (二) 投標作廢: 1.不合本須知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信封內應備書件不全者。 3.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付之保證金單據不合規定者。 4.投標金額低於標售公告所列標售底價者。 5.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投標人姓名等書寫錯誤,塗 改挖補,未補章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6.同一標的物一人投兩標以上者。 7.同一標封內附入兩標以上之標單或每一投標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 過一筆者。 8.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開標主持人或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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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先購買權之主張: (一) 「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之標售,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 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二) 優先購買權人姓名除在標售土地清冊列明公告外,並於公開標售 前廿日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欲主張優先購買權,應以公 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為限,並須檢附承購該筆土地底價 十分之一以上保證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地承買人 承諾書,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得異議。 (三)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之農業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地承買 人承諾書如未能於公開標售時當場檢附者,應由優先購買權人切 結於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由 標價超過底價最高標者得標。 (四) 毗連土地之現耕繼承人能提出證明者,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 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參加投標,並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但如毗連 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一參加投標而得標者,在同屬毗連土地之 另一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購買權。 (六) 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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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得標: (一) 無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者,以標價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如一 筆土地只有一人投標者,以其標價已達底價以上者為得標。如一 筆土地最高標有二標以上標價相同時,於開標當場抽籤定之,如 投標人未到場,由主持人當眾代為抽籤。 (二) 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毗連原受 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三) 得標人應自得標之日起三十日內 (連同保證金) 繳足得標總價款 百分之三十,餘百分之七十地價款於得標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如不按期限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已繳納價款概不發還 予以沒收,該筆土地重新公告標售。 (四) 優先承購人逾期未繳清地價者,除沒收已繳納地價款 (含保證金 ) 外,該土地由主辦機關通知原最高標者繳價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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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沒收保證金: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予以沒收。 (一) 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價款者,及自願放棄得標 權利者。 (二) 投標單所填地址與實際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投標人離家 外出行蹤不明,或拒收得標通知,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願放 棄得標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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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發還保證金: (一) 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第十三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外,其餘未 得標人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 (以辦公時間為準) 憑投標人國民身 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無息發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 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份證、印章 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保證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主辦機關依公 文處理程序發還。 (二) 經宣佈最高標者,如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當場提出主張優先承 購時,其原繳保證金無息發還,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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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得標土地登記: 得標人或優先承購人於繳清得標土地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得標人或優先承購人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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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相關公共設施,均以標售當時現場已 施設者為準,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不得要求增設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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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若有不符,應以地 政機關實地測量之面積為準,如有增減,依得標當時之單價核算多 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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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開標前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開標時,主辦機關得延 期開標或停止標售或變更公告內容並得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 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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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刊登報紙之公告或傳播媒體內容,如有錯誤、文字不清,應以本府 公布欄或現場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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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主辦機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 當眾聲明並列入紀錄,但補充事項不得違背有關法令及本須知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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