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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劃定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一 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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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如左: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一) 經水利主管機關 (單位) 劃定之海岸防護設施及其至水陸分界線之 土地。 (二) 經農業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或預定增編為保安林必要之土地及其至 水陸分界線之土地。 (三) 沿海岸未經測量登記之土地。 (四) 沿海岸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生態保育或其他政府機關需用 之土地。 (五)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或依「臺灣省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定之自然保護區 範圍內土地。 (六)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國家安全法」公告為要塞地帶,海岸管 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之土地:以水利主 管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提供實地天然形成之湖澤資料劃定之。 可運通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以經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公告劃定之範圍 為準,不另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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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由本府地政單位會同水利及農業主管單 位劃定,如涉及交通、經濟、國防、環保、建設或其他公共需用者, 應邀同其他有關機關或主管機關至現場勘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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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項第 (一) (二) 款之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土地地籍資料及 圖說送交本府地政單位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統一劃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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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所需用之土地,由需地機關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證明文件、相關地籍資料及圖說向本府申請並配合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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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劃定之土地如需辦理分割複丈者,由相關主管機關會同地政單位實地 指界訂樁,俾供本府地政單位劃定範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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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地政單位於會勘劃定範圍後,應繪製五千分之一或二千五百分之 一比例尺之一定限度範圍內外分界地籍藍曬圖,並繕造土地清冊,簽 報縣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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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劃定之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經縣長核定後應於本府及鄉 (鎮 、市) 公所及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公告 (附具圖說) 。其變更或廢 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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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集相關單位研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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