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替代役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各類替代役之主管機關、需用機關、服勤單位: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
 (二) 需用機關:為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但經費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擔之替代役,其需用機關
      為上述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三) 服勤單位:為替代役役男擔任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臺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應受內政部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四、災區重建工作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協調各該類替
    代役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五、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分發,以專業遴選為優先,餘抽籤方式辦理為原則
    ,並由服勤單位繕造役男名冊報本府及需用機關列管。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七、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遇缺再報需用
    機關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
    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陳報需用機關撤銷其資
    格。
八、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九、各類替代役男之服勒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 直接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二) 輔助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三) 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依各類替代役別由服勤單位另作規定。
十、服勤單位應按日 (週) 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
    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各類替代性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
    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請假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
    官 (管) 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時止,時間以
    不超出三小時為原則。
十一、各類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
      酌量延長或變更之。
      放假日數,每月輪休日數等同服勤公務單位,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例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或當月累積休假;
      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二、各類替代役役男准假權責,依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由訓練單位
      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十三、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應穿著制服。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
      配備之。
十四、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需用機關負責發給,
      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十五、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
      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住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
十六、各類替代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之房舍,但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七、各類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役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及役期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需用機關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
      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
      籍表 (三) 至 (六) 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四份,一份自存,一份
      逕送本府,另二份分送內政部及需用機關。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
      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
      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十一、服勤單位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
        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各級主官 (管) 人員、管理長官或管理幹部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
        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 (法) 者,應
        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公權力、招搖撞騙、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
          ;若有表現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四、替代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 (管) 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
          外人留宿、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
          正當行為。
二十六、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相關
          規定。
二十七、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
        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及需
        用機關。
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職關協尋,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
        副知本府及需用機關。
二十九、替代役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殺人、搶劫、強暴、自裁
        身亡、車禍死亡、集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
        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府及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
        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
      需用機關並副知本府。
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辮理替代役役男之獎懲。
三十二、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狀、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
          勤單位核定。
     (二) 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但應先報需用機關核定後執行。
     (三)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送請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三、替代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
        重時效原則辦理。
          替代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
          有關規定。
三十四、管理幹部獎懲規定如下:
     (一) 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
          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 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
          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三十五、管理幹部考核監督責任規定如下:
     (一) 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
          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二) 屬員罰薪者,申誡。
     (三) 替代役役男違法犯紀如事實證明,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
          譽者,得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1.監督責任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監督責任者。
          2.對所屬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後並能主動究辦者。
          3.替代役役男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4.替代役役男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三十六、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
        導教育之獎懲,應組成三至五人之公正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七、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三十八、替代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 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
          務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規定。
     (四)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
           順序檢討。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需用機關核准後,副知內政部。但於本
        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三十九、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四十、各服勤單位應設置檢舉專用電話,對替代役役男陳情、檢舉案件,
      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