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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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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社會工作員專業制度,加強
    社會工作(督導)員管及考核,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係指本府約聘(僱)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
三、社會工作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其工作進度、數量、品質、態度(包
    括勤惰、服勤熱誠與專業德)、方法(包括專業知能與工作創意)協
    調聯繫等項目,逐一辦理之。
  前項考核由本府社會局長及相關業務課長負責,並得徵詢社會工作督
    導員意見辦理。
四、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項目加評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考核由
    社會局長及相關業務課長辦理。
五、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等次名額不予限制,其評議等次及
    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
      1.經評議八十分以上者,提昇一階續聘並頒發獎品一份。
      2.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由本府頒發獎品
        及獎座予以表揚。
(二)乙等:經評議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留原職續聘。
(三)丙等:經評議未滿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評議總分八十六分以上,應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件。
六、他縣市調任本府服務之社會工作(督導)員,其原服務年資准予合併
    計算,原服務單位應將服務績效評議成績送本府以作為辦理續聘契約
    及核薪之依據。
七、社會工作(督導)員任職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不予評議;至年終未滿
    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評議。
  前項人員評議結果,比照本要點第五點辦理獎懲,但換約時不得提敘
    薪階。
八、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評議,平時評議每三
    個月考核一次,年終評議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九、社會工作(督導)員平時績效評議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考核,於年終
    績效評議時併計其成績。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