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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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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二)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積極建設社區,強化社區福利
    服務功能,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及執行缺失,
    俾據以檢討改進,特訂定本要點。
三、評鑑機關: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評鑑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
(二)鄉(鎮、市)公所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依下列組別
      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卓越組: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
        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自由報名參加)。
五、評鑑組織:
    由本府組織評鑑小組辦理之,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
    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擔任,委員由本府社會處、本縣警察局、本縣環
    境保護局、本縣文化局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派(聘)兼之,工作人
    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六、評鑑內容、評鑑方式及時間:
(一)評鑑內容:
      1.鄉(鎮、市)公所推動社區發展之工作績效。
      2.社區發展協會會務、財務。
      3.社區發展業務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
        )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評鑑主題自選三項,
        其中至少應有一項為福利社區化或社區守望相助工作項目參加評
        鑑。
(二)評鑑方式及時間:
      1.參加評鑑之鄉(鎮、市)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
        (如附表一)先作自評,並於每年四月十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
        會評鑑表提報本府辦理複評。
      2.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
        表二)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附表四)考
        核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鄉(鎮、市)公
        所。
      3.鄉(鎮、市)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
        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應於每年四月十日前
        報請本府參加複評。
七、獎勵:
(一)社區發展協會:
      1.績效獎:
     (1)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發給獎牌及獎
          勵金。
     (2)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發
          給獎牌及獎勵金。
     (3)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發給獎牌及獎勵
          金(每協會以一項為原則)。
     (4)前三目所發給獎勵金除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外,並得提
          撥百分之二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之聯誼文康活動費用。
     (5)評鑑成績優良且具潛力之社區,優先專案補助辦理各項社會福
          利工作公益方案。
     (6)本府依內政部所訂名額提報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參加內政部社
          區發展工作評鑑。
      2.卓越獎:
     (1)成績績優之社區,優先專案補助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工作公益方
          案,評鑑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並發給獎牌。
     (2)獲得前目獎項者,本府依內政部所訂名額一名提報,參加內政
          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二)鄉(鎮、市)公所:
      1.評鑑成績評列優等者,相關首長、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各嘉獎二次
        、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二次。
      2.評鑑社區成績評列甲等者,相關首長、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各嘉獎
        一次、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評鑑小組及業務相關工作人員:各嘉獎二次。
八、參加內政部評鑑成績最優之社區發展協會頒發獎勵金辦理本縣示範觀
    摩以供學習。
九、獎勵金金額及發放名額視年度預算於執行計畫研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