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實施老人福利政策,充份發揮本 縣老人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維護與管理由本府負責辦理。
|
|
三、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包括禮堂、教室、會議室及其它經本中心指定之 場地。
|
|
四、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縣老人活動及本府核准之非營利公 益活動使用為主。
|
|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核准及繳 交費用後方得使用。其收費標準如附表,本府並得依物價指數調整之 。
|
|
六、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免收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
|
|
七、本縣人民團體及機構借用場地辦理老人福利服務活動,其使用管理維 護費依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三十收取。
|
|
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抵觸者。
|
|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抵觸者。 (六)其它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
|
十、場地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六,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休 館。
|
|
十一、使用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器材毀損之 維護費或短少之採購費用,使用人應按市價賠償。未經本中心同意 ,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需事先 徵得本中心准許。
|
|
十二、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者 ,應在指定之地點。
|
|
十三、本府收取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水電費後應開立收據,並依政府相 關規定全部繳入公庫。
|
|
十四、本要點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