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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兒童福利工作人員士氣,提 昇兒童福利服務品質,增進兒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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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本縣轄內熱心或從事兒童福利工作之個人(含寄養家庭)。 (二)本縣轄內熱心或從事兒童福利工作之公私立機關(構)或團體(不 含公、私立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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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標準: (一)資深部分: 1.於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服務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並經核備之 所長(主任)、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護士、廚工及幼童車 駕駛,且未曾接受本表揚者。 2.在本縣直接從事兒童福利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且未曾接 受本表揚者。 (二)績優部分: 1.於立案公、私立托兒機構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並經核備之所長( 主任)、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護士、廚工及幼童車駕駛, 且未曾接受本表揚,品德優良、熱心服務,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 之一者: (1)對兒童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 ,確有助於兒童福利業務推動改進者。 (2)曾接受相關研習課程,並持有相關證明者。 (3)服務行為表現優異屬實者。 (4)公立托兒機構之考評成績三年均列為甲等者。 2.在本縣從事或推動兒童福利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內未以同一事 由獲本縣表揚之個人或單位(含鄉鎮市公所),並具有下列具體 事蹟者: (1)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 (2)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兒童福利業務推動者。 前項被推薦人員應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 第一項被推薦人員如有特殊績優事蹟者得不受年資之限制。但不 得重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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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方式: 由各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推薦單位(含各鄉鎮市公所、本縣轄內司法 、警政、衛生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召開該所(單位)評選推薦小組, 並於評選推薦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並加蓋托兒所(單位) 印信圖記後連同具體事蹟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逕送本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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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方式: 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及業務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 被推薦者資料審慎評選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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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名額: (一)資深部分:不限名額。 (二)績優部分: 個人:每單位推薦一名(含公私立托兒所、家扶中心等)。 單位:由本府提供之優良單位名單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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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公開頒獎表揚,並由本府發給榮譽紀念獎牌乙面及紀念品 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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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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