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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資深績優兒童福利工作人員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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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兒童福利工作人員士氣,提
    昇兒童福利服務品質,增進兒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本縣轄內熱心或從事兒童福利工作之個人(含寄養家庭)。
(二)本縣轄內熱心或從事兒童福利工作之公私立機關(構)或團體(不
      含公、私立托兒所)。
三、遴選標準:
(一)資深部分:
      1.於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服務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並經核備之
        所長(主任)、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護士、廚工及幼童車
        駕駛,且未曾接受本表揚者。
      2.在本縣直接從事兒童福利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且未曾接
        受本表揚者。
(二)績優部分:
      1.於立案公、私立托兒機構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並經核備之所長(
        主任)、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護士、廚工及幼童車駕駛,
        且未曾接受本表揚,品德優良、熱心服務,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
        之一者:
     (1)對兒童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
          ,確有助於兒童福利業務推動改進者。
     (2)曾接受相關研習課程,並持有相關證明者。
     (3)服務行為表現優異屬實者。
     (4)公立托兒機構之考評成績三年均列為甲等者。
      2.在本縣從事或推動兒童福利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內未以同一事
        由獲本縣表揚之個人或單位(含鄉鎮市公所),並具有下列具體
        事蹟者:
     (1)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
     (2)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兒童福利業務推動者。
        前項被推薦人員應無懲戒紀錄或不良事蹟。
        第一項被推薦人員如有特殊績優事蹟者得不受年資之限制。但不
        得重複推薦。
四、推薦方式:
    由各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推薦單位(含各鄉鎮市公所、本縣轄內司法
    、警政、衛生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召開該所(單位)評選推薦小組,
    並於評選推薦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並加蓋托兒所(單位)
    印信圖記後連同具體事蹟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逕送本府彙辦。
五、評審方式:
    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及業務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
    被推薦者資料審慎評選擇優獎勵。
六、推薦名額:
(一)資深部分:不限名額。
(二)績優部分:
    個人:每單位推薦一名(含公私立托兒所、家扶中心等)。
    單位:由本府提供之優良單位名單進行評審。
七、獎勵方式:公開頒獎表揚,並由本府發給榮譽紀念獎牌乙面及紀念品
    乙份。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