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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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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
    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加強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業務行動綱要
    」,設置臺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與本府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合署辦公,由計畫
    室負責。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服務中心主任擔任,並由下列各單位 (機關) 
    副主管 (或技正、專員) 擔任連絡員。
 (一) 民政局。
 (二) 財政局。
 (三) 工務局。
 (四) 建設局。
 (五) 教育局。
 (六) 農業局。
 (七) 社會局。
 (八) 地政局。
 (九) 勞工局。
 (十) 兵役局。
 (十一) 政風室。
 (十二) 秘書室。
 (十三) 計畫室。
 (十四) 新聞室。
 (十五) 人事室。
 (十六) 主計室。
 (十七) 法制室。
 (十八) 資訊室。
 (十九) 服務中心。
 (二十) 本縣衛生局。
 (二十一) 本縣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 本縣消防局。
 (二十三) 本縣警察局。
 (二十四) 本縣文化局。
 (二十五) 本縣交通旅遊局。
 (二十六) 本縣稅捐稽徵處。
四、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 諮詢服務:
      1.受理消費者洽詢事項。
      2.解答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3.所受理之諮詢服務,如服務中心人員無法提供滿意之服務,由本
        府各單位派駐服務中心人員就近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或由服務人
        員引導至相關單位,請各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提供更周詳之服務。
      4.對所受理之諮詢案件,應以一案一卡之方式,詳細記載諮詢與答
        復之內容。
 (二) 消費申訴:
      1.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務
        性質移送主管機關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協調、聯繫
        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
      2.對所受理之消費申訴案件,應以一案一卷之方式專案列管並追蹤
        其後續處理情形,作成完整紀錄,由計畫室統一管考,以確保落
        實處理。
 (三) 教育宣導:
      1.蒐集並充實各種消費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參考運用。
      2.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3.推廣消費者保護教育。
      4.協調相關之機關、團體辦理提昇國民消費生活之教育宣導活動。
 (四) 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五、本中心應辦理之諮詢服務與受理申訴業務,由計畫室統籌負責。
六、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由主任視案件及業務
    性質批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管機
    關時,應同時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指定主協辦機關,處理結果
    由主辦機關彙復申訴人及本中心。
七、本中心除設置電話及面談諮詢資料卡為消費者服務情形外,並置服務
    成果統計表,以便查考。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
九、本中心設屯區、海線服務分中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