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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各附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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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電話服務品質,貫徹良好服務態
    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行政院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三、實施要點:
(一)由本府計畫室建議擔任電話禮貌測試人選,簽請核定後,施予必要
      之訓練講習,對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單位)每月實施測試一
      次,並將測試結果填妥記錄表(如附件),於每次月五日前送本府
      計畫室服務課彙整。
(二)前項測試結果,由本府計畫室按月於縣務會議中提報受測機關(單
      位)成績前三名及末三名。
四、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接話速度:占二十五分,以受話人接聽前電話鈴聲響數為評分標準
      :
      1.電話鈴響在二響應答給予二十五分。
      2.電話鈴響在三響應答給予二十分。
      3.電話鈴響在四響應答給予十五分。
      4.話鈴響在五響應答給予十分。
      5.電話鈴響在六響應答給予五分。
      6.電話連打二次無人接聽給予0分。
(二)電話禮貌:占二十五分,以自報單位、名稱、姓名、道好、及答話
      態度予以評分。
      1.接話時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給予五分。
      2.接話時報明單位,給予五分。
      3.接話時自報姓名,給予五分。
      4.答話態度是否熱忱、親切、有禮。
        優:給予九分至十分。
        良:給予七分至八分。
        可:給予五分至六分。
        差:給予三分至四分。
        劣:給予0分至二分。
(三)答話內容:占五十分,以對業務法令嫻熟、解答詳細程度及回答滿
      意程度為評分基準。
   1.解說內容詳細程度。
    優:給予九分至十分。
    良:給予七分至八分。
    可:給予五分至六分。
    差:給予三分至四分。
    劣:給予0分至二分。
   2.耐心回答問題程度。
    優:給予十七分至二十分。
    良:給予十三分至十六分。
    可:給予九分至十二分。
    差:給予五分至八分。
    劣:給予0分至四分。
      3.回答內容滿意程度。
        優:給予十七分至二十分。
        良:給予十三分至十六分。
        可:給予九分至十二分。
        差:給予五分至八分。
        劣:給予0分至四分。
五、獎懲:
(一)每月個人受測成績第一名者給予獎勵品,以資鼓勵。
(二)每半年結束後,就其半年(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之測試
      成績彙總統計,各受測機關(單位),累計平均成績前三名者,其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各予嘉獎二次,並於本府縣務會議或業務會
      報中頒發團體獎狀。另各受測人員,成績前三名者(同分者以測試
      項目第二項電話禮貌分數較高者優先),其個人予以嘉獎二次,以
      資鼓勵。
(三)應予敘獎,因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者,均發給獎勵品一份,以資
      鼓勵。
(四)受測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給予申誡二次,並列為年度考成(績)參
      考。
六、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施政計畫綜合業務-革新為民服務-業務費項
    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