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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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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督促所屬機關 (單位) 有效處理人民
    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
    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其
    他法令之規定。
二、陳情案件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書面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
 (二) 以言詞為之者,收受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詳
      予記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三、各機關總收文單位收文後應將人民陳情案件加蓋「送承辦研考業務單
    位列管」戳記,送研考單位登記,及追蹤管制。
四、列管人民陳情案件,各機關 (單位) 不得拒收,如確非本機關 (單位
    ) 之權責者,應? 明理由逕移主辦機關 (單位) ,並副知各級列管單
    位,或退還總收文單位改分。
五、陳情案件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以陳情意旨重者為主政單位,於
    收辦後再行會辦,彙整函復陳情人時並應副知各級列管單位。
六、陳情案件如受法令、機密或政策性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承辦單位應
    說明法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其內容複雜涉及
    數單位者,應邀請相關單位、陳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至涉及
    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婉轉勸導陳情人逕向當地鄉 (鎮
    、市)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七、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或其他法定程序之
    事項提出陳情時,受理機關 (單位) 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
    並副知陳情人。
八、各機關 (單位)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通知陳情人面談
    、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九、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之性質者,受理機關 (單位) 應予保密。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副知列管單位
    俾利解除列管: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
      情者。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 (單位) 應通知陳情人
      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二、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仍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除來文或法令另訂有辦理期限者外,其處理時限不
      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十四、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承辦人應於辦理期限屆滿以
      前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及各級列管單位,並依「臺中縣各
      機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規定辦理展期申請。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以案件實質妥處為解除管制條件,辦理過程有會商、
      請釋 (示) 等機關公文往返或其他先行函復陳情人之公文,均應另
      以他號方式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十六、凡陳情案件函請上級機關釋示,逾期限未獲答復者,主辦單位應負
      責向上級機關催查,不可久懸不辦。如案件非屬本機關之職掌範圍
      ,轉行其他機關核辦並逕復者,應副知陳情人及各級列管單位。
十七、各機關 (單位) 負責列管陳情案件之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除每月
      彙總統計各類陳情案件資料外,對於未依限辦結案件應以催辦單 (
      如附表一) 實施查催,並依「臺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
      情案件逾期未結懲處標準表」 (如附表二) 之規定簽報議處,對於
      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十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