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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 機關) 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之資訊流通共享,特依 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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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 ,係指以本府及各機關之 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 書資料,其出版類型如下: (一) 圖書:法規、概況 (簡介) 、施政 (工作、成果) 報告、研究報告 、統計資料、會議紀錄、指南名錄、目錄索引等。 (二) 連續性出版品:公報、年報、概況 (簡介) 、施政 (工作、成果) 報告、研究報告、統計資料等之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之刊物。 (三) 電子出版品:如 Disk、Audio-CD、CD-ROM、LD、DVD、VCD 。 (四) 非書資料:如地圖、樂譜、錄音帶、錄影帶、電影片、縮影片、幻 燈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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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專責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室,負責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輔 導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事宜;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 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統一編號申請、分發、寄存、銷售、電 子檔繳交等相關作業。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計畫室,人員異 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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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編印出版品,其有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基本形制規格應依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頒之政府出版品 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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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出版品印製或銷售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 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二) 有關原有彩色圖書出版品之「印刷用分色底片」,應與廠商約定取 回由出版機關自行保管,以利後續重製應用時,維持印刷品質及節 省成本。 (三) 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至政府出版品網 (GPNet) 申辦統一編號 ( GPN),並於完成編訂統一編號後,將出版品之書目資料 (版權頁、 書名頁、目次頁、序言) 影本各一份送本府計畫室、國家圖書館國 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 ( 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同時定期管理維護本 機關基本資料及出版品書目資料等相關作業。 (四) 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 期資料;停止出刊時,加註停刊訊息。 (五) 各機關出版品版面應以橫式編排 (法規彙編除外) ;印製前應先就 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六) 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外,應 同時具備電子檔,並得於契約中約定受託廠商轉製可攜式文件檔 ( PDF 檔) ,應永久保存以利後續應用。 (七) 出版品應定價,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其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 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 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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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之公報電子檔需依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繳交電子檔 至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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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除國家圖 書館應寄送二份外,其餘圖書館各一份;並務請利用政府出版品網相 關功能辦理分送作業,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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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一) 行政院研考會二份。 (二) 行政院秘書處一份。 (三)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圖書組) 二份。 (四) 本府計畫室 (研展課)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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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銷售者外,皆應定價公開銷售,自行定價 銷售或委託代售之銷售款項應全數繳縣庫,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其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 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他銷售作業未盡事項,並應依行政院研考會訂 頒之「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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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出版品除宣導性質或具時效性之出版品外,每種均存五份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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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就本要點規定事項,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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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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