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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各有關單位暨鄉鎮市公所電話傳真機,維護文 書資料傳遞之安全及文書保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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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有電話傳真機之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或操作,並設立使用登記簿 。在傳遞文件前應先登記,登記簿內容包括傳送日期、記訖時間、文 件名稱、機密等級、頁數、傳送人姓名、接收單位、接收人姓名等項 目,經單位主管批准後始行傳送,接收時亦應登記,並將原稿附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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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送資料時,先撥通對方傳真機電話,確認無誤始能傳送,在傳送完 畢後再互通電話求證是否正確,以免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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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 傳真必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 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 送,若因而洩密者,將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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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傳送,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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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瞭解電話傳真機使用情形,並經常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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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盡事宜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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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依實際情形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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