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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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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法務部政風司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八九政四字第○一
    一二○九號函頒「法務部辦理採購作業事後查核注意事項」及「政風
    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
    法等規定訂定之。
二、政風室依下表所列辦理事後查核作業:
三、事後查核內容以採購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程序查
    核為原則。但縣長交辦或受理檢舉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並簽奉縣長核
    定時,得實施實質查核。
四、辦理事後查核以每季抽查之案件為範圍,承辦單位應依附表格式,於
    每季 (四、七、十、十二月) 二十日前填報前一季辦理採購彙整表,
    經單位主管核閱後,送政風室彙辦。
五、政風室於收齊各採購單位填報之採購彙整表,應將該項資料列管,並
    製作報表,統計每季採購件數,簽請縣長核閱後,抽點百分之五以上
    比例之案件辦理事後查核作業。
六、辦理事後查核作業以書面審核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訪查相關人員及
    廠商。
七、各承辦採購單位於事後查核案件,應提供完整之資料,並配合說明相
    關問題。
八、政風室辦理事後查核作業,有專案調閱相關檔案或文件資料之必要時
    ,應簽奉縣長核准。
九、調閱案件不得影響採購案件之後續作業,如有影響之虞,應以影印代
    之,並於查核完成後,檢還承辦單位歸檔。
十、政風室辦理事後查核如涉有採購實務、法令等諮詢,得洽請採購、監
    辦、法制等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十一、為瞭解採購過程及廠商對本府辦理採購之觀感,得訪查奉准辦理事
      後查核案件之相關廠商,俾提供採購單位參考改進。
十二、承辦採購單位,如認承辦之採購案件有辦理事後查核之必要者,得
      主動簽請辦理,以期發現缺失。
十三、承辦採購單位不得蓄意規避查核或故意漏填採購案件,如有遺漏,
      應提列於次季彙整表,並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十四、查核應於二個月內完成。但有繼續查核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
      ,簽報縣長核准,繼續辦理查核作業。
十五、事後查核發現具體不法事證時,應簽報縣長核處。
十六、本作業規定提交政風督導小組討論決議並簽報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