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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文書作業,實施公文電子交換, 並透過電子公文交換之傳遞管道,加速與其他機關之傳達、連繫,提 昇行政效能,爰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 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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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縣屬各機關學校及相關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公文電子交 換作業,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函頒文書 處理手冊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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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程序一般原則如下: (一) 公文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 受者。各機關對於性質符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應以電子公文交 換行之。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處理機制分為三類: l.第一類:屬經由第三者 (公文電子交換中心) 集中處理存證及轉 文事宜。 2.第二類:屬點對點直接電子交換者。 3.第三類:屬發文方登載電子公布欄,不另行文者。 上述三類機制之選用,應由各機關之公文承辦人員,視公文性質, 自行考量決定。惟遇有爭議時,應由發文方負責舉證。 跨交換中心者,如:臺中縣政府警察局行文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應 以第一類公文電子交換機制為之,以保留交換紀錄存證。 (二) 各機關公文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負責辦理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單位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可指定專人 辦理,不在此限。 (三) 各機關應設置電子公布欄專區,供電子交換處理機制第三類公文登 載之用,便利各界查詢、參考,各單位應配合更新網站資料內容。 (四) 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超過登載期限,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 (五)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及文稿 ,得視需要予以儲存。 (六) 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內容性質自行 下載為必要之處理,並視需要轉登於機關內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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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程序如下: (一) 收文:識別通行、電子認證、收文確認、收文列印、檢視處理、加 蓋「電子公文」章戳、分文、編號、登錄、傳送等。 (二) 發文:繕校、列示清單、列印全文、識別通行、電子認證、發文傳 送、發文確認、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檢視發送結果、處理失 敗訊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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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公文受文對象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而以電子交換行之 者,其收、發文相關處理程序,由發文機關依其業務需要與受文對象 相互約定。但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之,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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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 應符合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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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線上簽核係指公文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進行線上傳 遞、簽核工作。文書之陳核流程採線上簽核者,應採用電子認證、權 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以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辦理電子 文件線上簽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二) 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三) 應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 (四) 應翔實記錄各會簽意見。 (五) 應翔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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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辨識方法實施身分 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且 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並依一般收文作業程序繼續辦理。 (二)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操作傳遞交換系統應注意: l.正確解開電子文件封包。 2.可成功儲存相關電子檔。 3.確認發文單位無誤。 4.確認公文、附件與文件無疏漏或被竄改。 (三)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電子收文後須列印收受之公文,同時得由公文 電子交換中心或收文方之電腦系統標明電子公文,如電子公文超過 一頁以上時,須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 (四) 收文方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應依其訊息擷取相關 資料妥適處理。 (五)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後,應依序編收文號 (含收文日 期) ,加蓋「電子公文」及電子收文人員章戳、登 (轉) 錄摘要資 訊,並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如發現來文有誤送或疏漏時, 應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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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繕印: l.各機關分繕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文稿,應注意稿件之緩急並詳閱 文稿上之批註後,登錄公文繕校分配表交繕。 2.繕印人員宜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 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 時,宜儘可能緊湊。 3.繕印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列 示清單並將非電子交換公文列印,送請校對。 (二) 校對: l.校對人員發現繕印之文件有錯誤時,應退回原承辦單位改正該電 子檔。 2.校對電子交換文稿,應於校對無誤後,列印全文作為抄件。 3.校對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詳 加核對清單,並於校對無誤後,將非電子交換公文附於文稿內, 循發文程序作業。 (三) 傳送作業: l.電子交換發文人員發文前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它識別方式 實施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 業。 2.電子交換發文人員發文傳送前,應確實檢查機關名稱、代碼是否 正確,並依據文稿上註明之交換處理機制類別及安全管制措施項 目,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3.電子交換發文人員應於傳送後,確認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4.電子交換文稿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於發 送後檢視清單,並在清單上標明「已電子交換」。 5.公文電子交換後,應於公文原稿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並將 抄件併同原稿歸檔。 6.發文人員發文後,發現收文方退文時,應按一般退文方式處理。 7.電子交換發文人員於傳送後,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 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 8.公文以電子交換者,其發送或登載日期應配合公文上之發文日期 立即辦理,避免發文日期與發送或登載日期產生落差。 (四) 蓋印及簽署: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 稿,應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 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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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書保密注意事項如下: 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因機關業務特性,屬機密等級以上之文書須 採電子方式處理者,應使用經專責機關鑑定相符機密等級之保密機制 ,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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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文電子交換承辦人員公文製作規定如下: (一) 公文於簽陳時,須視公文性質,註明採用之公文電子交換機制為 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其中第三類交換機制需加註登載期限 。 (二) 承辦人員於公文判發稿回交時,應依批示及核定內容一一修正電 子檔,俟完成校檢事項無誤後,逕送文書單位、人員。 (三) 應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驗證通過之公文製作軟體 。 (四) 各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配合資訊單位或人員彙整之電 腦中文碼製作公文。電腦選字時不得自行造字或使用特殊符號, 並避免用冷僻字。 (五) 公文內容請統一使用楷書字型,且不得側書、併排或逕自按「 ENTER (或 RETURN) 鍵」換行。 (六) 公文遇分項條列時,表達各項順序之數字及符號採一字 (符號) 一碼方式處理:如一、二、三:, (一) 、 (二) 、 (三) … ( 十一) …,1、2、3 …, (1) 、 (2) 、 (3) … (11) 等。 (七) 關於附件處理規定如下: 1.附件除實體物、證照、證書、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章之表 單等無法以電子交換傳遞者外,應以製作成 A4 規格且收文方 能完整顯示及列印之可攜式文件檔為原則。 2.附件逾一頁時,應加註頁碼以求附件完整性,附件如另行寄送 者,務必於附件欄下以括弧註明,俾利受文方識別併文。 3.各機關應將其他機關轉來之書面公文及其附件 (十頁以內者) ,利用掃描器作成 A4 規格之電子檔 (非 A4 規格者以影印機 縮印成 A4 規格再掃描) ;無掃描器者,應以購置或租賃等方 式因應。 4.附件係屬公文之一部分,應由承辦人員整理後,連同本文一併 傳送至文書單位、人員,再由文書單位、人員依發文程序處理 。 5.附件檔隨文傳送者,應以 A4 規格、檔案大小總計不超過 2MB 、總檔案數不超過 3 個檔以上及非表單者為原則。 6.附件檔如不符上項可隨文傳送之規定者,應先由承辦人員於公 文函稿上註明下載之網址,並將公文及附件檔傳至文書單位、 人員後,再由文書單位、人員,將之放置於臺中縣電子公文專 屬網站上,提供受文機關下載使用。 (八) 正、副本受文者如另含不同類型附件峙,應個別以括弧標示。並 在「主旨」或說明」段中敘明附件名稱。 (九) 正、副本行文單位與單位間,應使用「頓號 (、) 作區隔,惟「 括弧 ( ) 內之單位間應以「逗號 (,) 區隔,如:本府各單位 (含課、隊) 、各鄉鎮市公所 (豐原市,大安鄉除外) 、各附屬 機關學校。 (十) 受文者名稱屬機關、單位者,應配合本府新版公文製作系統選擇 群組或以點選方式將之完整列於函稿上:若非屬可點選之對象, 應正確繕打「全銜」,不得以簡稱方式繕打或另列清單行之,以 避免發生公文誤傳、誤投等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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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防護規定如下: (一) 對使用者、管理者應施予安全教育訓練。 (二) 環境安全注意事項: l.網路佈線,應遵守最大長度限制,遠離電磁感應物。 2.加強防火設施及門禁安全管制,並具備不斷電系統設備。 (三) 硬體安全,以有備援設備為原則,以維持系統永續運作。 (四) 軟體安全,應加強電腦病毒預防處理、定時備份、異地分存,各 項儲存媒體,不得任意棄置,並應加鎖收藏。 (五) 網路安全,除應加強網路監控管理、傳送重要電子公文須加密處 理外,並應建立認證管理、防火牆系統以及安全稽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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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變作業規定如下: (一) 電腦當機時,發文作業人員,除通知修護,使用備援系統外,應 依規定使用傳真或另為適當處理。 (二) 發生電腦中毒時,應停止作業,以防病毒擴散,並使用掃毒軟體 或洽請資訊單位、人員為有效之處理。急要之發文,依當時可行 之方法辦理。被破壞之檔案,應設法恢復或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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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使用機關電子憑證 (儲存於工 C 智慧卡晶片中 ) 申請製發、啟用、維護、換發、補發及繳銷管理注意事項: (一) 各機關電子憑證申請、毀損換發或遺失補發時,應填具相關「公 文電子交換憑證申請書」; (申請時至臺中縣電子公文專屬網站 下載使用) ,依申請製發程序陳報本府人事室 (並加會資訊室、 秘書室) 製發。 (二) 各機關如因使用管理不當,致生讀卡機故障、電子憑證鎖卡、密 碼遺忘等無法使用情形時,應由機關提具維護申請,正式函請本 府處理。 (三) 機關電子憑證使用,透過通行碼 (即 P 工 NNUMBER) 及本府憑 證管理中心進行管理。 前項通行碼應於領用機關電子憑證後立即更新,為加強安全管理 並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四) 各機關應於領取機關電子憑證後,以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執行憑證 檢驗工作,並確認機關代碼及名稱是否正確 (檢驗操作程序詳臺 中縣電子公文專屬網站) ,以確保機關電子憑證可用。 (五) 各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電子憑證管理事宜。若有所屬機關者,並 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並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六) 各機關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須換發、補發及繳銷機關電子憑 證時,應檢附原領憑證正式函文,經本府相關單位確認後,始得 完成程序,不得自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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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章戳,得依照下列 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收發人員妥善使用之: (一) 電子文件章 (指「電子公文」、「已電子交換」及電子收文人員 章戳) 應以木質刻製,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二) 各機關公文電子傳遞交換作業使用之電子憑證正卡及讀卡機應由 負責收發文人員,負責保管使用,電子憑證副卡則由文書主管保 管,並為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之備用卡,上述設備如有遺失或損毀 ,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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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人員如有未善盡執行、保管、維護,致延誤公文時效或違反 保密之職責時,應按情節輕重,簽報首長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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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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