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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實施新版公文製作系統應行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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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文稿,除「發文日期」一欄由秘書室文書課依收件日期輸入外,
    餘文稿內容均由辦文單位承辦人員完成繕打 (含發交代字、文號) 。
二、文稿經核決後,回交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應就各級核 (閱) 主管添註
    修改處,於電子檔予以改正,並完成校對 (屬創稿者,原稿核決回交
    後,請先向單位登記桌取發文號,於電子檔改正時一併完成繕打,並
    列印一份附於原稿之後,俾便文書課以條碼機調檔。)
三、文書課校對人員僅就經電子檔列印公文之「發文日期」、「發文文號
    」、「各級核 (閱) 主管添註修改處」及「公文格式」對照判發文稿
    加以校對。如經發現不符或錯誤時相關處理程序如下:
 (一) 速件、最速件之公文:
      1.由校對人員以電話通知承辦人員即時修正電子檔。承辦人員出差
        、請假或其他事由不能處理時,由單位主管指定職務代理人處理
         (請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
      2.無法依前述方式處理者,則以退件方式辦理。若因而延宕時效,
        由承辦單位人員自行負責。
 (二) 普通件之公文:
      校對人員得以電話通知承辦人員即時修正電子檔或以退件方式處理
      。
 (三) 退件之處理:
      1.校對人員應登錄公文退件登記單一式二聯,其中一聯併隨發文稿
        退回原承辦人員 (單位) ,另一聯由校對人員存檔。
      2.退件公文由校對人員通知承辦人員 (單位) 於當日下午四時前自
        行簽收領回,或於每日上、下午公文交換時簽收領回。
      3.退件公文經承辦人員修正完成後,應即重新傳送電子檔至文書課
        ,並於當日將發文稿及公文退件登記單重行送回秘書室文書課校
        對人員處,其發文日期以文書課再收件之日為發文日,若當日已
        不及執行發文作業,將以次一上班日為發文日。
四、屬二層單位發文者,機關首長之署名,請改繕為該主管之職稱姓名。
五、受文者名稱屬機關、單位者,請配合新版公文製作系統以點選方式行
    之 (以避免無法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若非屬可點選之對象,亦
    請正確繕打「全銜」,不得以簡稱方式繕打,以避免發生公文誤傳、
    誤投等情事。
六、以電腦製作之定型稿,若為機關對機關行文,其內應避免用列有數項
    可供選擇插入符號 (如 v、*、口、O  等非屬本府公文製作系統可使
    用之統一內碼字集) 之欄位,致因電腦不能顯示該符號,而無法傳送
    。應將非屬選定之事項,逕予刪除。
七、關於附件部分:
 (一) 附件檔名得為中文或英文,檔名長度至多十二碼 (中文一個字代表
      二碼,英文一個字代表一碼) 。
 (二) 附件除實體物、證照、證書、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章之表單等
      無法以電子交換傳遞者外,應一律以 A4 規格紙張製作,並勿夾雜
      非 A4 規格致列印中斷或無法列印。
 (三) 附件逾一頁時,應於每頁之頁尾加註頁碼及電子檔名,俾利受文方
      識別併文。
 (四) 各單位應將其他機關轉來之書面公文及其附件 (十頁以內者) ,利
      用掃描器作成 A4 規格之電子檔 (非 A4 規格者以影印機縮印成 A
      4 規格再掃描)。
 (五) 附件為表單者,應製作成電子檔放置於網頁上,提供受文機關上網
      下載使用。
 (六) 為避免收文機關收到之電子公文附件,因無發文機關相同字體而產
      生缺漏字情形,附件電子檔請統一使用標楷體,或採用原文重現 (
      如 PDF、. WDL)  或影像檔 (.GIF、.TIF)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